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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0-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办〔2020〕7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0-02-25 公开日期:2020-03-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苏安办〔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常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5项制度,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苏安办〔2020〕5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对象是辖市(区)政府(含常州经开区,下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发出《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函):

(一)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3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亡人事故的(道路运输行业,30天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人数2人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三)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20%以上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的;

(五)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七)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程序:

(一)警示提示事项确定。凡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市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可以预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示函》。

(二)警示提示下达程序。警示提示经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下达《警示提示函》。《警示提示函》(样式见附件)主要包括:警示提示对象、警示提示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警示提示工作办理。《警示提示函》送达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警示提示函》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示对象应严格执行。

(四)警示提示办结反馈。警示提示对象须在十五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并将《警示提示函》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五条 警示提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安全生产巡查组将有关警示提示事项纳入巡查内容并跟踪问效,同时将警示提示事项进行分类、分层,同步移交相关地方政府和市、辖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辖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

×××××:

根据《常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规定,你市(区、部门)××××××××××,现予以警示提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依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苏安办〔2020〕5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辖市(区)政府(含常州经开区,下同)负责人、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以及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年度累计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0%(含50%)以上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谈辖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主管行业领域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主管行业领域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对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谈市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一)主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主管行业领域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对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未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对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险情,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30天内连续发生2起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亡人事故或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亡人事故的;

(三)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省、市挂牌督办的;

(四)纳入诚信黑名单的;

(五)省安委会、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三条 被约谈方为辖市(区)政府的,参加人员为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参加人员为部门和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的,参加人员为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要求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辖市(区)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五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市安委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报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被约谈的辖市(区)、镇(街道、开发区),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辖市(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内容。

(三)被约谈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并抄送市纪委监察机关、市委组织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市级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市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内容。

(四)企业被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约谈方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接受社会监督。

约谈记录及相关材料应立卷存档,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辖市(区)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安〔2018〕14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苏安办〔2020〕5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时督促各辖市(区)政府(含常州经开区,下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市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对象是各辖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市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对象发出《督办通知单》:

(一)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市安委会年度重点工作态度不坚决、进展较慢、效果较差的;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

(三)对国家、省、市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落实较差的;

(四)对警示提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

(五)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的;

(七)其他应纳入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五条 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对象下达《常州市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简称《督办通知单》)。《督办通知单》(样式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督办对象、督办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一)督办事项报批。凡列入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二)督办工作办理。《督办通知单》送达后,督办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须在15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督办通知单》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督办对象应严格执行。对涉及多个市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加强调度,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合力办理。

(三)督办情况反馈。督办事项整改完成后,督办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并将《督办通知单》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办结时间以督办对象提报办理情况报告的发文时间为准。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的督办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调度、督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实施不定期调度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督办指令执行不力,未在限期时限内办结的;在办理过程中或在办理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因办理不力致使重要工作事项推进延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整改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安全生产巡查组将有关督办事项纳入巡查内容跟踪问效,并将督办事项进行分类、分层,同步移交相关地方政府以及市、辖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第八条 各辖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

××××:

根据《常州市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规定,你市(区、部门)××××××××,现予以督办。请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于×月×日前将整改情况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述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依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苏安办〔2020〕5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报告对象为各专业委会。

第三条 述职报告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级分类和同比数据分析情况,与全省其他地区对比排序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重点工作研究部署、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情况。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情况;对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他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域、单位或部位、环节的预防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常态化开展监管执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情况;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漏点情况。

(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情况。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处理与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述职报告方式:

(一)述职报告方式包括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两种。各专业委员会需围绕第三条的要求,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须经各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盖牵头部门公章后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市安委会视情召开年度述职工作会议,由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专业委员会进行现场述职。若行业 领域连续发生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 议,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召开有关专题述职会议。

(三)年度述职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市安委会相关领导,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需对自己查摆、现场审议反馈、领导点评指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并抓好整改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依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苏安办〔2020〕5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履职报告对象:

常州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科教城、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总工会、团市委、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常州供电公司、上海铁路局常州站、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40家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履职报告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级分类和同比数据分析情况,与省内其他设区市对比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情况,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情况,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组织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等内容。

(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责任落实、督查督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制度情况,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情况等内容。

(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安全监管机构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配置落实情况等内容。

(六)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资金、安全宣传教育经费、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事故隐患整改投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装备建设经费落实情况等内容。

(七)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队伍、装备和设施的建设情况等内容。

(八)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包括对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及其他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域、单位或部位、环节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九)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内容。

(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打算。主要包括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对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的查找梳理情况,对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措施的制定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履职报告报送要求: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照安全生产职责,在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履职报告,履职报告须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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