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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17-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财[2017]4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2017-07-21 公开日期:2017-07-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经研究,制定《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局,建管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制定《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省交建局《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交建财〔2016〕17号)及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两种建设管理体制。以省为主的管理模式,由省交建局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市高指和辖市区高指负责征地拆迁和地方矛盾协调等工作;以市为主的管理模式,市高指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征地拆迁及地方矛盾协调等工作,辖市区高指负责征地拆迁和地方矛盾协调的具体工作。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模式调整的通知》(常交发〔2017〕21号),由局授权常州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管公司)负责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现场管理和地方前期工作协调,高速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由局设账管理。

第三条 以市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遵照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范围和内容为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监理、设计、征地拆迁、科研、咨询服务、审计等所有资金的收支。建管公司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办理工程计量和征地拆迁资金支付申请的报批和审核;市高指负责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核算;建管公司有责任配合市高指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资金来源

第五条 根据省交建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建管公司编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及分季度项目资金需求计划报局财务处,由局财务处审核后转报省交建局,并按季度上报资金计划完成情况。

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含工程变更)、征地拆迁资金、个案立项审批等资金的申请按省交建局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请包括工程资金(含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及待摊投资)、征地拆迁资金、及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的所有资金的申请。由建管公司负责编制《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签署意见后报市高指审核上报,具体申报资料和申请程序参见省交建局《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交建财〔2016〕17号)。

第四章 资金审核

第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审核。建管公司负责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材差调整、优质优价、安全生产费用、劳动竞赛的考核和奖惩,工程变更、索赔项目及合同外工程立项审核,合同内各项预付款及扣回(动员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负责合同外清单单价审核,及与其有关的费用,概算分解及调概报批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各标段施工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编报中(终)期支付申请报监理工程师(总监办,下同)。

2.总监办审核工程支付申请文件,并于规定时间内在《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资金拨付审批单(工程计量支付)》(附件二)签署意见,转报建管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办,下同)。

3.对总监办递交的工程支付申请文件,建管公司项目办审查支付申请文件的合同符合性、内容规范性、金额准确性和手续完备性,报建管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局财务处审核,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征地拆迁资金审核。根据省交建局批准的征地拆迁预算,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通知或初步测算表,由建管公司项目前期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征地拆迁费用中期支付审批表》(附件3),经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局财务处审核,报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政策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经费,由建管公司按各县(市、区)汇总数及协议支付比例,附相关文件、合同、跟踪审计审计组负责人审核意见,填报《征地拆迁费用中期支付审批表》,经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局财务处签署意见,报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拨付。根据省交建局按当期计量支付总额扣除保留金、动员预付款、设备材料预付款、省交建局直供材料款等款项后拨付至市高指工程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情况,局财务处负责检查承包人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依据建管公司签发的支付证书和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的《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资金拨付审批单(工程计量支付)》(附件2),拨付至各项目实施单位;由市高指直接办理支付的合同费用按合同条款拨付。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根据省交建局政策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和分期支付比例,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拨付至市高指征地拆迁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情况,由市高指审核拨付至各辖市区高指。

1.对由市高指直接签订合同的杆线迁移等支付,由建管公司征迁经办部门填制《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费用中期支付审批表》(附件3),局财务处检查相关合同和票据,依据审批后的拨款单支付。

2.对辖市区高指征地拆迁经费及工作经费(管理费用)的拨付。由辖市区高指根据与当地国土、地方政府等部门签订的协议,填报《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费用中期支付审批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符合各项财经法规,填报《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费用中期支付审批表》,经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局财务处签署意见,报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局财务处根据审核批准的《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费用中期支付审批表》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我市交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1.市高指工程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计量支付等工程类的支出;市高指征地拆迁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直接办理的征地拆迁费用支付和拨付给所属辖市区高指的征地拆迁(含工作经费)资金。辖市区高指征地拆迁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2.建管公司应当合理设置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确保支出申请、计量审核、付款审批和事后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3.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资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不得越权审批。建管公司各层级应当对项目进展计量支付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建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局财务处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概算管理,合理控制造价。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5号)的规定,在变更实施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省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调概申请批复后,对超过原概算批复部分的投资,需与各投资主体协调落实资金来源后方予拨付。

第十四条 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做到关口前移。根据《江苏省交通工程交建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苏交建财〔2010〕9号),由省交建局组织对实施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做到关口前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市高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组织会计核算。市、辖市区高指可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根据《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市高指应负责将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最终确定的各项投资支出数上报,由省交建局统一汇总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第79号令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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