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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用服务、中介机构窗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53/2013-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行服[2013]6号 发布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
生成日期:2013-04-10 公开日期:2013-04-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强化“中心”窗口管理,印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用服务、中介机构窗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用服务、中介机构窗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公用服务、中介机构窗口:

为进一步强化“中心”窗口管理,现将《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用服务、中介机构窗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用服务、中介机构窗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公用服务和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窗口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中心”工作秩序和服务形象,结合“中心”管理要求和中介机构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与“中心”审批业务相关联、经同意在“中心”办事大厅设立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各种代理和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与“中心”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中介机构须按约定按时缴纳相关运营费用,在“中心”正常开展业务。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窗口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

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中心”开展的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项目、办事依据、承诺时间、办事条件、服务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应当公开。

第七条 办事群众自愿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迫、诱使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第八条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中心”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须书面请假,特殊情况可采取电话或工作QQ群网上请假,请假须得到同意;

(二)工作时间统一着工作服(有制式服装的除外),仪表举止得体,佩证上岗;

(三)遵守“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参见《“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中心”公用服务、中介机构窗口工作人员考评细则》);

(四)经营服务过程中严禁吃拿卡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中心”正常办公秩序,服从“中心”管理人员管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人员调整需征得“中心”同意。调整前一个月,中介机构须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待“中心”研究同意后方可作人员调整。

第十条  “中心”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月考季评。通过工作业绩、日常巡查、录像监控、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每月对其做出百分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反馈各自所在单位,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心”将作出警告、诫勉谈话、向所在单位通报、责令作出检查、清退出“中心”,直至与中介机构解除协议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企业群众投诉或被曝光的,由“中心”进行核查,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工作人员退出“中心”或与中介机构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窗口所在单位领导应主动关心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经常到现场指导督查工作,经常听取“中心”对窗口的意见建议。“中心”将每季度召开一次中介机构负责人联系会。“中心”将每年对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遵章守纪好的中介机构窗口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用服务、中介机构窗口工作人员考评细则

 

项目    

目标要求

     

30

热情周到

群众满意

①工作中不使用文明用语,或不使用普通话,或态度冷漠,造成企业和群众不满意,经核实,责任人扣1分。

②工作人员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核实一次扣5分。

③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发现一次扣5分。

④开展业务工作的法律、规章、文件、依据准备不齐全,未能做好宣传与解答工作,企业和群众不满意的,责任人扣3分。

⑤对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投诉、第三方测评反馈意见等情况,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扣2-5分。

30

令行禁止

行为规范

①个人车辆停放在办事人员停车区域每次扣2分。

②工作人员上班穿拖鞋、不穿工作服、蓄胡须、戴墨镜,发现一次分别扣1分。

③工作时间串岗聊天、嬉闹、看小说,发现一次扣2分;趴桌瞌睡,织绣衣物,吸烟,或在电脑上看视频、看股票、网购、聊天、游戏,戴耳机听音乐等,发现一次扣3分;工作日中午饮酒的一次扣3分。工作时间在岗位上带小孩上班,发现一次扣3分。

④办公桌面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桌面秩序混乱者,每次扣2分。个人衣服、挎包等私人物品放置在桌面或挂于靠背者,每次扣1分。

⑤非窗口人员进入前台滞留,责任人扣3分。

⑥无故脱岗、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提前用午餐,每次扣1分。

⑦因有公事或私事不在岗不请假的,每半天扣1分。因私事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必须单位证明,无单位证明扣2分。

⑧“中心”布置的工作任务,无故不完成的,责任人扣2分。“中心”各种会议、活动,未经请假同意缺席每次扣2分。

⑨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或被媒体曝光的,直接责任人扣5-8分。

⑩不服从中心管理的,扣2-5分。

20

依法办事

阳光操作

①未按要求实行事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的,窗口人均扣2分。

②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发现一次责任人扣3分。

③受理业务时,需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协议的,但没有签订的,责任人每次扣5分。

④网上咨询不回复、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或答复不明确,责任人每次分别扣2分。

⑤有乱收费情况的,经查实,责任人扣5分。

20

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

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经查实,每例扣12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条例处理。

②不认真处理信访投诉,造成矛盾激化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酌情责任人扣3-5分。

③不接受办事群众批评建议,有抵触情绪,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责任人扣5分。

注:

每月实行100分制考核;

月度得95分以上的,建议单位发放全额绩效奖;85-95分,建议单位按80%发放绩效奖;75-85分,建议单位按60%发放绩效奖;75分以下,建议单位减半发放绩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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