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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1-0007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21〕7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改委 市气象局
生成日期:2021-09-27 公开日期:2021-09-27
时   效: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各部门职责、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执行和管理、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及施行起止时间等。
常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21〕7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经发)委(局)、气象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质量,现将《常州市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气象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号)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促进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的政府专项资金。在符合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以工作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产品(农机)质量(安全)全程化监管;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控;应急保障等。

(一)农产品(农机)质量(安全)全程化监管方面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农产品安全检测等。

(二)病虫害防治方面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强制捕杀、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等防控经费补助;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水产病虫害防治补助;畜禽养殖及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检疫补助等。

(三)应急保障方面资金。

(四)其他与农业公共服务相关的任务与项目。

第八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第九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部门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公共服务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农产品产量、养殖数量、农业公共服务组织数量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扶持方向为主要因素。实施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其中“先建后补”类项目通过常州市“三农”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线下同步管理。其他项目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立项评审,并及时将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批准后,商市财政局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下达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财政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监管,通过专项核查、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对辖市(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辖市(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以外,其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可按项目类别,按市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直接补贴到企业、个人的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助到企业和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预算指标在当年6月30日前分解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下达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程序收回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见要求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农业公共服务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业务主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当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常州市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发改委 气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