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8-000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18〕3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8-09-05 公开日期:2018-09-10
时   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7日
内容概述: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职责、收入支出管理、项目资助范围和方式、项目与资金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8〕3号)

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各申报主体:

为促进艺术繁荣发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文化治理体制改革,经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参考国家、省艺术基金模式,设立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

为加强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常州市财政局会同常州市文广新局制定了《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以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其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艺术家、专家学者等组成。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作为受委托单位,具体负责基金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章程》,审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定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查年度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审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资金投入;

(四)审核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

(五)审定基金资助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

(六)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文广新局共同制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基金预算编制的审核和预算执行管理;

(三)做好年度基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组织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基金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文广新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基金的预算申请,预算、决算编制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指导和督促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做好基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认真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起草并经理事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基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并报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批;

(四)核查项目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年末向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开展基金绩效管理,参与监督检查;

(六)其他应履行职责。

第九条 受资助项目主体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三)规范基金使用,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已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配合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利息收入;

(三)依法取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资金;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依法取得的社会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四)吸收的社会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资助,有限定条件的社会资本投入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是指支付给受资助项目主体专项用于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为开展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支出不超过基金年度预算收入的5%,主要包括:

1.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开展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等支出。

2.劳务费,指支付给有关单位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等支出。

3.专项审计费,指对基金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所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4.宣传费,指基金宣传工作发生的支出。

5.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基金组织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和财务规定,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各级文化发展政策不支持或明令禁止的项目。各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考江苏省艺术基金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特别项目指国家、省、市交办的项目、艺术赛事、重大活动等。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资助具体范围如下:

(一)创作生产

1.资助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2.资助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3.资助戏剧剧本创作。

4.资助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二)传播交流推广

1.资助由存量优质艺术资源盘活、整合后的作品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2.资助体现导向、创意新颖、具有示范作用的艺术活动和艺术赛事项目。

3.资助艺术与生活、艺术与社会、艺术与民众相融合的公益活动。

4.资助艺术理论评论和学术交流;资助具有现实意义的艺术政策研究。

5.资助具有较高艺术品质,有利于传播常州文化特色亮点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三)人才培养

1.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青年艺术人才和复合型艺术管理人才,重在经验传授人才培训。

2.资助与艺术生产创作实践相结合,具有人才培养属性的专项展演展示活动。

3.建立基金的奖励机制,表彰、奖励体现正确导向、追求卓越、彰显民族精神与时代品格,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杰出艺术家、艺术精品。

第十六条 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四类:

(一)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二)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

(三)匹配资助,即对相关项目进行一定配套资助。

(四)有偿资助,即对某些特殊项目采用有偿资助方式,合理确定资助回报,回报收益滚动进入基金。项目有偿资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一般项目采取申报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常州市文化发展规划及艺术生产需求,制定《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市文化艺术创作的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资助范围,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各申报主体依据申报指南所公布的申报条件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所规定的申报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申报主体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由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需要组织现场答辩论证的,应组织现场答辩论证。经专家组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的建议,由基金理事会最终审定评审结果和资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定的拟资助的项目,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若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的决定存在异议,在公示截止日前可向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受资助项目主体”)签订《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涉及到所得税费用由受资助项目主体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受资助项目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并经理事会同意。资助项目变更期间,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三)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四)终止资助项目;

(五)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项目报理事会批准后,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常州市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助经费必须纳入受资助项目主体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票据资料。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基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受资助项目主体要在获资助当年年底前向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报送基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跨年度资助项目,受资助项目主体应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于获资助起每年年底向常州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当年度绩效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将据此开展绩效跟踪及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以后年度基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树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意识,科学、合理使用基金。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预算管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项目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由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追回已拨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实施。

常州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