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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0-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20〕47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0-07-03 公开日期:2020-07-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及时组织学习,认真宣传贯彻

各单位要创新宣贯方式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细则》学习和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熟悉《细则》主要内容,推动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落实责任,提高预案质量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细则》要求,在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以应急处置为核心,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督促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开展应急预案优化和应急处置卡编制工作,做到简明易记、好用管用、衔接有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论证)、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相关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的有关方法、程序、要点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执行,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

三、实行分级管理,做好备案工作

(一)认真实行应急预案备案分级管理制度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细则》第八条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分级管理工作。

市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按照隶属关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的工作要求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的应急预案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登记。生产经营单位登陆“常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主申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同意生产经营单位在线打印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通过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且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的应急预案电子文档中签字盖章页必须是扫描件。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备案受理部门所在地简称、年份、流水号组成。例如:2020年,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办理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为当年受理的第5个备案,则编号为:天应急预案备﹝2020﹞5号。

四、加强执法检查,强化预案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细则》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1.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相关表格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upfiles/admininfo/20200715/20200715155431_85630.doc

/upfiles/admininfo/20200715/20200715155442_69538.doc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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