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索 引 号:014110253/2017-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04-03 公开日期:2017-04-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6〕181号),市政府决定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点,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整合执法主体和执法力量,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职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辖区域。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原由市及武进区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 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将根据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的实际条件,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法平稳推进,以确保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取得实际效果。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详细目录清单另行向社会公布。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职责明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设置综合执法局,具体行使本区域内相对集中后的行政执法处罚权和相关的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二)执法规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要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对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依法受理。
  (三)保障到位。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四)协作联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商和业务指导双月定期联系制度;与市、武进区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抄报相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抄报最新行政许可情况。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监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的联动共享,建立诚信档案、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四、组织实施
  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顺利推进。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增挂法制办公室的牌子,同时配备专职法制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法制审核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政府法制办要协助市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顺利实施。市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共同把试点工作扎扎实实做好。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