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12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10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07-03 公开日期:2014-07-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常州市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常发〔2011〕22号)有关规定和《常州市主城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社区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用房,主要包含办公、会议(议事)、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托幼、慈善等室站(可一室多用)。
  二、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居住中心地段,并应在临支路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独立出入口。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的1至3层,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一层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社区服务用房建成后要无偿移交街道(镇)使用。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每个社区按每千人100平方米进行规划,总面积最少不低于600平方米,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分期开发的小区社区服务用房应在一期规划建设。如不能在首期配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置过渡,安置过渡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应配面积的50%。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已完成开发建设,但社区服务用房尚未配建的社区,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措施,尽快配建到位。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无法采取上述方式解决配套用房的,按照《规划》在后续建设中予以落实。
  五、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1.发改部门应当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开发项目核准过程中强化对社区服务用房前期手续的审核把关。
  2.规划部门应当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民政部门应参与社区服务用房的布局规划编制和标准制订。凡新建住宅小区,在项目方案设计审批中,规划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址,按照应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区服务用房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
  4.住宅项目竣工后,民政部门对社区服务用房配置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没有按照规定配置或者配置不到位的,责令整改。社区服务用房配置符合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方可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交接协议书。
  六、社区服务用房的维修由所在街道(镇)负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服务用房侵占、挪用、抵押、出租盈利或改作他用。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