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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范围和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23-0004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建〔2023〕7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局
生成日期:2023-07-03 公开日期:2023-07-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招投标营商环境,提高市本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水平,规范招投标行为,并强化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现就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范围和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范围和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招投标营商环境,提高市本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水平,规范招投标行为,并强化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现就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范围和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招投标范围

市本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招投标活动开展范围:

1.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过江通道工程建设项目;

2.高速公路新增互通工程建设项目;

3.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并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且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管理的航道、船闸工程建设项目;

4.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且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沿海、长江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除万吨级以上码头主体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包括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进港航道、护岸工程、道路、堆场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储罐等附属工程等;

5.高速公路养护等公路水运养护项目;

6.市本级投资的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的公路水运项目;

7.其它公路水运项目及附属工程。

二、进一步明确招标分类管理

1.施工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使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并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当年发布的《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对达不到集中、分散采购标准的项目,局属各单位和部门可自行采购。

3.因行业特殊性且上级部门有专门要求的,按照相关上级部门规定实施采购。

4.依法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进一步明确招标交易规则

1.市本级公路水运工程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应招必招,应竞必竞”原则进行。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经批准自行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3.公共资源交易实行招标计划提前公布与备案制度。招标计划提前公布与备案对象为使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并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不少于30日报局建设管理处(一般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并在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报局建设管理处备案。招标计划在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外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进行公布。

四、进一步明确招标监督管理

1.依法组织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扰乱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2.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对使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并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将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及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局财审处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局属各单位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对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完善相关自行采购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对交易活动进行细化规范。

5.局机关纪委对公共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组织局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行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于工作人员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等行为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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