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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工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23-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工信服建〔2023〕121号 发布机构:市工信局
生成日期:2023-06-05 公开日期:2023-06-07 废止日期:2023-07-14
内容概述:市工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工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常州市经开区经发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服建〔2023〕186号),要求按照《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2号,简称《省认定办法》),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条件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三星、四星、五星等3个等级,原则上遵循三星、四星、五星逐级晋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跨星晋升。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申报相应星级。

1.申报单位必须是符合《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融资、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

2.申报五星省级示范平台必须要达到资产500万、专职人员20人,申报四星省级示范平台必须要达到资产300万,专职人员15人。

3.按照三年有效期要求,对于《关于公布2020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名单的通知》(苏工信服建〔2021〕19号)中认定的平台,需要按《省认定办法》重新申报认定。但上述平台中,仍处于有效期的国家示范平台无需申报,可在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最后一年申报省示范平台认定。2021年、2022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暂不需要申报。

4.2023年处于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最后一年且省示范平台已经到期的平台,需重新申报认定。

5.获得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且非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申报省级示范平台认定。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经辖市、区工信部门初审,由市工信局审核汇总后向省工信厅推荐。省工信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按照择优原则确定省级示范平台。省级示范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起止期为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三、有关工作要求

1.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实行纸质材料和网上同时申报,须提供完整的申报和推荐材料(详见附件)。

2.各辖市、区新申报推荐省级示范平台应按《省认定办法》从严把握,原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效期到期可重新申报。

3.请各辖市、区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工信局服务体系建设处,并提交电子版《推荐2023年度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汇总表》(附件1)。同时,申报单位须登录“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认定申报”栏目中点击“示范平台认定申报”,注册登录后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经辖市、区审核后提交。申报单位可通过2023年省级认定申报咨询QQ群(群号1:807645478,群号2:207935293)进行咨询,申报相关附件可向申报工作联系人索取。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5-52686656、83673201

认定政策咨询电话:025—69652793

申报工作联系人:曹晓韬,0519-85681226。               

附件:1. 推荐2023年度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推荐汇总表

          2. 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3. 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4. 2022年服务活动汇总表

          5.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6.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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