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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推行高处作业“1+N”工作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3-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安全生产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办〔2023〕16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3-03-08 公开日期:2023-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在全市推行高处作业“1+N”工作法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推行高处作业“1+N”工作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委会,常州经开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处坠落事故始终居高不下,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不含道路运输事故)中占比40%以上。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份开始在全市广泛推广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推广应用,根据基层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反馈,市安委办不断摸底调研,在前期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优化,针对性提出了高处作业“1+N”工作法。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研究,积极宣传推广,抓好应用落实,全力压降高处坠落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532”发展战略提供坚强的底板支撑。

一、充分认清高处坠落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

1.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高发。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的高处坠落事故占比77.3%,其中,建设项目(不含小微零星工程,下同)上的高处坠落事故占比43.3%,发生在工矿商贸企业小微零星工程中的高处坠落事故占比34%。建筑施工领域现场作业环境复杂,施工人员多以农民工为主,年龄结构较为老化,事故防控压力较大。

2.小微零星工程事故占比高。小微零星工程引发的高处坠落事故在工矿商贸企业(含小微零星工程,下同)内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中占比达60%。发包单位对小微零星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和难度认知不足,还存在项目“一包了之”的观念,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缺乏有效的作业方案,相关人员对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认知不足,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穿戴亦存在缺失。

3.缺乏资质和审批手续的情况多。发生在工矿商贸企业的高处坠落事故中,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单位的占比40%,其中,小微零星工程中无资质施工单位占比更高达51.5%。这既反映出很多工矿商贸企业对于项目承接方的资质重视不足,也侧面反映出我市目前缺少具备承接工矿商贸企业小微零星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的高处坠落事故在应办理手续的事故中占比69%,而其中涉及作业人员无资质的情形,占比高达90%。未经审批导致高处作业风险急剧增加,加之企业对危险作业的审批缺位、把关不严,致使无资质作业人员参与到作业过程中,其不安全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事故发生概率。

4.作业人员年龄结构偏大。30岁以下、30~39岁、40~49岁、50~59岁、60岁以上的占比分别为8%、15%、22%、39%、15%。既能说明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半数在50岁以上,也说明随着作业人员的年龄增加,身体反应及抗伤害能力下降,较难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及后果的加重。

二、迅速推行高处作业“1+N”工作法的具体要求

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推行以来,对降低高处坠落事故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尤其是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处作业,提供了有效的指导与规范。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在部分小微型企业,尤其是一些作业内容单一、作业人员较少、作业风险较小的简单项目中,完全执行“1311”工作法存在一定的困难,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安委办结合我市高处作业实际,推出高处作业“1+N”工作法,对“1311”工作法在部分情况下的适用进行优化和补充。

(一)适用对象

包含高处作业内容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执行高处作业“1+N”工作法,否则,仍严格执行“1311”工作法:

1.项目作业人员少于3名(不含3名);

2.项目不涉及交叉作业、不涉及动火等其他危险作业;

3.项目整体作业(不仅限于高处作业)时间低于4小时;

4.甲方为非规模以上企业的项目。

(二)具体内容

“1”即为“一监护”。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高处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被指定的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全程监护职责,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N”即为可选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一申报、三到场、一培训”中,针对性执行其中的重点内容,对高处作业行为进行自主规范。“一申报”是指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通过“常州应急”APP系统平台等方式向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内容等核心信息。“三到场”是指高处作业的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专业第三方(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均要派员到场,确认安全生产协议、审核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审核作业审批手续、确认作业方案及作业条件、告知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确认制度规程及劳动防护的落实、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等。“一培训”是指高处作业开始前,应组织所有参与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本次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等针对性的内容。

三、积极探索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经验做法

依据我市高处坠落事故的现状研究,借鉴其他省市及其他事故防范的经验做法,提出“五个一活动”的创新对策建议,供各地各行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运用。

1.全面开展一次高处作业安全承诺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高处作业安全承诺活动,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近两年来高处坠落事故形势进行简要通报,对高处作业“1311”和“1+N”工作法精简版指导视频进行展播。同时,签署责任书,明确告知安全职责及作业流程,明责于行,明责于心。

2.集中组织一轮“一带一帽”专项行动。结合外包作业专项行动,在短期内集中开展一轮“一带一帽”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在日常作业、委外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等可能出现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伤害的作业过程中,安全带和安全帽的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未指定专人对“一带一帽”佩戴情况进行监护的、安全监护人员对“一带一帽”监护履职不到位的三类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并形成典型案例。

3.逐步推进一批“生命线”示范工程。大量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检维修作业、频繁装卸货作业现场,缺乏安全带的挂点,导致很多事故中出现安全带“穿而不挂”现象,在事故总量中占比不小。针对经常会出现检维修的屋面、频繁装卸货的区域、缺乏挂点的设备检修车间等场所,推广“生命线”安装工程,让安全带真正发挥作用,以小投入换取大回报。

4.积极推广一项“小龙安匠人”专题培训。针对当前社会发展无法杜绝的小施工队现象,推广“前黄经验”。由镇(街道、园区)组织辖区内所有从事零星施工作业的施工队负责人,指定视频教材,统一进行培训,发放“小龙安匠人”证书,录入常州应急APP,与各地推广的“红马甲”工作结合使用,确保负责人有了“小龙安匠人”证书才能领取“红马甲”,有了“红马甲”才能进入现场组织外来施工作业,有效提升小施工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先行先试一套“计分赋码”信息系统。依托建筑施工领域现有的计分制度,针对高处作业违章行为进行递进式扣分,扣分达到一定额度,通过赋予黄码、红码等方式,对项目停业整顿,对班组考核惩处,对作业人员强制教育培训且限期不得进入工地作业。同时,可以结合“小龙安匠人”培训、“红马甲”等经验做法,在常州应急APP中开发相应模块,关联危险作业审批模块,统筹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高效落实保障高处作业安全的政策措施

1.严格责任落实,加强监管指导。各属地政府、各行业领域要充分认识高处坠落事故的严重性,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紧迫性,深刻理解落实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各领域实际情况,全面部署安排,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行业要出台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提升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对于没有或者未落实相应措施的地区和行业,我市将结合事故发生情况,联合纪委监委倒追监管责任,推动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责任落实。

2.狠抓隐患整改,严格严肃执法。各地各行业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可能出现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伤害的日常作业、委外作业、检维修作业、装卸作业等过程,全方位辨识高处作业设备设施、人员行为、作业环境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带和安全帽的配备不符合规定、未指定专人现场监护的、安全监护人员履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3.加大惩处力度,提升震慑作用。对高处作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高处坠落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附则中关于从重处罚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各地事故调查组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对于未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未履责的高处坠落事故,要迅速锁定证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共治氛围。各地各行业要对针对本地本行业的高处坠落事故典型事故,通过制作宣传视频、图册、召开现场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要通过新措施、新方法的探索,形成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预防高处坠落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动属地、行业、企业、作业人员多方力量,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形成共治合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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