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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8-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基妇〔2018〕42号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2018-03-01 公开日期:201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计局、教育(文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广大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升儿童健康水平,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关于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妇幼〔2012〕35号)和《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苏卫办妇幼〔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

    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集体生活、学习的场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儿童保健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共卫生的重要领域,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于有效预防儿童感染性疾病及意外伤害,增强全民族健康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卫生计生、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以《常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为标准,切实加强业务日常指导和监管,督促托幼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不断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条件

    (一)规范卫生保健室建设

卫生保健室是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任务的有效载体。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并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的面积、设备设施条件应符合《工作规范》的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严格保健人员准入管理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并根据收托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新进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培训需求组织实施。保育员应接受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具体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由各辖市(区)确定。托幼机构负责人任职前需经过市级或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儿童保健业务及管理的培训。医学院校毕业的保健医(护)师(士)职称晋升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医务人员统一管理。

    (三)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指定医疗保健机构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患有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痢疾、性病、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和其它传染病者必须立即离岗治疗,待临床症状消失、取得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治愈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改善基础设施和条件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托幼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加强膳食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保证膳食营养符合儿童生长发育要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三、扎实做好托幼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任务

    (一)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托幼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为儿童身心健康提供保障。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合理的一日生活安排、健康检查、卫生安全检查和卫生消毒等工作制度,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以及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等。  

  (二)规范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儿童入园(所)前的预防接种证、儿童入园体检表、儿童保健手册/母子健康手册的查验,以及儿童在园(所)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晨午间检查和全日观察。儿童在园(所)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相衔接,并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托幼机构应对每一位儿童建立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定期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记录、患病情况登记等内容的健康档案。

    四、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妇幼健康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定期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辖市(区)教育部门要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取得执业资格及评等创优的必备条件,并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内容。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定期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县级及以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

    1.实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属地化管理。园(所)长是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责任人。辖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证件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提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能力和水平,业务指导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护)师(士)资质。全市《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儿童转园健康证明》等证件,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并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强化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制度。辖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参与新幼儿园建设的部门联审联批环节,提前参与幼儿园设计建设。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必须申请并取得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各辖市(区)参照卫生评价流程和标准,制定各地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制度,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做好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等级评审衔接工作。新设立托幼机构取得辖市(区)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给予1-2年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建设周期。满建设周期的托幼机构必须接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等级评审。新设立托幼机构在建设周期内,辖市区各有关机构必须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托幼机构移址、新开设分园应按照新设立托幼机构要求,须取得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方可申请办园。

    4.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等级评审制度。以《常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为标准,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从原合格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一类幼儿园和示范性幼儿园四个等级调整为合格幼儿园、一类幼儿园和示范性幼儿园三个等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等级评审由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抽查复核。原则上,托幼机构应取得卫生保健评审等级一年后,方可申报上一卫生保健等级评审。对等级评审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

附件:1.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2.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3.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9.常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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