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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管理规范》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091/2014-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供总〔2014〕32号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生成日期:2014-09-24 公开日期:2014-09-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管理规范》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管理规范》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市总社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管理规范》、《为农服务工作准则》、《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管理规范

          2.为农服务工作准则

          3.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管理规范

    市供销合作总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行业协会和联合会等。为规范系统内成员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发挥助农增收、合作兴社的功能和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体系。市级供销合作社创设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委员会,加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统筹协调,强化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县级供销合作社创建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中心和为农服务指导中心,基层供销合作社组建镇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设立为农服务指导站,直接参与和支持服务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建设与长效管理。

    二、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创新发展。建立以基层社为主体的为农服务核心层,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深化管理体制创新,把基层社打造成为组织健全、连接农民、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基层组织。对接社有企业发展经营实体,融入村级组织、专业合作社搭建服务载体,集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联合体。探索基层社发展新路径,创新基层社恢复重建模式,不断提升基层社为农服务的组织化水平。

    三、创新为农服务社建设。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培育建设五星、四星、三星级服务社,努力做到与农村社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同步,形成以供销合作社品牌为载体的为农服务示范层。强化为农服务社的登记备案和运行管理,探索与村级组织共建共用共管的长效机制,把为农服务社打造成功能全、形象好、服务优、环境美、可持续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载体。

    四、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与联合发展。按照“三好三强”标准,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点突出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管理。围绕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和优势农产品,推进产销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积极兴办与农民利益紧密联系的新型农民合作社,形成以供销合作社资产为纽带的为农服务合作层。

    五、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的功能作用。健全“农合联”的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探索“农合联”发挥功能作用的新途径,积极承接政府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综合性服务的重要任务,着力将其打造成集各类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

    六、强化行业协会服务。按照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要求,增强协会自我服务功能和行业自律效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行业协会联合发展,推动各级供销合作社与行业协会融合发展、相互促进。积极向政府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积极承接政府委托的有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制订修订等任务,促进会员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2:

    为农服务工作准则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全心全意为农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综合改革要求,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系统为农服务工作准则。

    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开展为农服务工作,融入中心、服务大局,把让农业农民得实惠作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合作制原则,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为核心,探索农民参与基层组织建设的新举措,着力构建组织健全、连接农民、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创新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拓展供销合作社建设新功能,在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发挥合作经济组织作用,加快建立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的为农服务核心层、以资产为纽带的为农服务合作层、以品牌为载体的为农服务示范层,拓展为农服务领域。

    五、创新为农服务方式,增强为农服务能力。更加安全地保障农资供应,更加便捷地推动农产品流通,更加有效地满足农民需求,提高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建设水平。

    六、切实转变为农服务工作作风,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深入为农服务一线调查研究,强化问题导向,反映社情民意,建强基层组织,谋划发展思路,解决发展难题。

    七、推进联合合作,主动对接涉农部门、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协力拓展为农服务功能。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承担为农服务职能,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新时期服务“三农”的综合平台。

    八、市供销总社创设为农服务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为农服务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全力推动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附件3: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努力把供销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发挥为农服务资金引导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63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构成包括市重点专项(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资金)、部门项目预算中的为农服务专项业务经费和其他用于为农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体现目标导向,与市供销总社年度工作目标相结合,遵行“年度预算、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四条 根据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围绕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重点扶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农业规模化服务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等三个方面的项目大类。

    第五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类

    主要包括以农村日用消费品放心示范店、农资放心服务示范店和农产品放心直销店(专柜)创建、巩固、提升为内容的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

    重点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基层社在镇(社)区设立日用消费品超市、农产品直销店(专柜)和农资直营网点等,加快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优化网络布局,扩大覆盖范围。

    第六条 农业规模化服务类

    主要包括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产品推介会(展销会)、“千社千品”富农工程项目建设等内容。

    (一)农民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支持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物资供应员等已有工种为重点的初、中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创建一批固定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推进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系统化、规模化和常态化开展。

    (二)农产品推介会(展销会)。重点补助市供销总社组织参加的海峡两岸(江苏)名优农产品展销会和联合有关部门举办的农产品推介会等公益性活动开展。

    (三)“千社千品”富农工程项目。重点扶持与供销社有紧密联结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开展的标准化服务、市场化对接、品牌化经营和订单式服务等项目建设。

    第七条 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类

    主要包括为农服务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恢复重建和为农服务综合体等建设项目。

    (一)为农服务社建设项目。着力推进实施为农服务社提升工程,重点支持创办与农村社区建设同步、与现代农业发展同步、与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同步的新型为农服务社样板社建设项目,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载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依托供销合作社优势推进的产销一体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以及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和促进村级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

    (三)基层社恢复重建项目。重点支持围绕市(区)社投资型、网络建设型、强社带动型、“两社”合一型、为农服务社升级型等多种模式开展的空白镇基层社恢复重建工作,完善基层组织体系。

    (四)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由基层社牵头,整合为农服务资源,构建农资供应、农机服务、农产品购销和农民培训“四位一体”的新型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市供销总社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在市重点专项资金和其他为农服务资金下达明确阶段,编制年度为农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总预算,与市财政局联合确定市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并联合制订下发年度财政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项目招标指南,明确市重点专项资金支持的招标项目。部门项目预算中的专项业务经费和其他为农服务资金予以补充支持。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九条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创办费用、项目建设费用和活动费用。

    (一)创办费用。主要用于补助基层组织在创办过程中的费用,包括店堂场所改造、标识标牌制作、专题会议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项目建设费用。主要用于补助基层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为提升经营服务能力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商标品牌建设、规范管理建设、开展宣传推广等相关费用支出。

    (三)活动费用。主要用于市供销总社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产品产销对接等具体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所涉及的教材购置、场地租用、食宿安排、教师聘请等费用支出,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所涉及的展览布置、广告制作、人员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部分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具体对应项目与扶持额度在年度项目招标指南中予以明确。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的项目,操作程序如下:

    (一)指南发布。市供销总社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市级财政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项目招标指南,明确市重点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项目范围、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申报要求等具体事项,其中明确由辖市(区)社申报的项目为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类项目,其他项目为市供销总社推进的为农服务新体系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相应辖市(区)社根据项目招标指南要求,结合工作目标,按统一的项目标准文本编制项目计划书,并与对应的辖市(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项目书和正式文件。

    (三)项目立项。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对各辖市(区)投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并以联合行文方式正式将项目补助资金下达至各辖市(区)财政。

    (四)合同管理。各辖市(区)社按照项目资金下达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辖市(区)财政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五)项目实施。各辖市(区)社按照项目计划方案与项目合同约定,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当年度项目建设。

    (六)资金报帐。项目建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并发文或获得相关设立文书后,各辖市(区)社按照项目资金下达通知要求,备齐相关报帐资料到辖市(区)财政部门报帐,领取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重点专项资金和其他补充的为农服务资金重点扶持的非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类项目,参照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由市供销总社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相应规定程序与操作办法,在项目评审验收、网上公示、发文确认或目标任务完成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领取项目补助资金。分期实施的项目可以按实施进度申领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报帐、以奖代补等方式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供销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市财政局常财农〔2005〕46号文件规定和项目合同书具体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出的原始凭证管理,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调整财政补助资金。确需项目变更的须向市供销总社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社联合财政部门要加强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监督检查,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防止项目资金损失浪费与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市供销总社联合市财政局每年对上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审计。

    第十六条 市供销总社审计、监察部门对上年度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价,评价结果反馈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为农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的,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拨付、终止项目或取消申报资格等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供总〔2013〕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4:

    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供销总社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针对目前社有资产现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本级社有资产,是指由市供销总社全权管理的集体所有资产、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市供销总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市供销总社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市供销总社支持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优化企业发展运行机制和分配机制。

    3.市供销总社授权资产管理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社有资产经营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重点突出物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和监督。市供销总社成立本级社有企业管理委员会,对涉及本级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科学认证和民主决策。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依法经营,加快发展,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深化社有企业的改革,培育发展供销合作社系统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成为现代服务业和农村流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管事和管人相结合。

    2.深化企业改革改制,开门办社,开门办企业,推动资本联合,以社有资本融合更多的社会资本,促进社有投资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3.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实现社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优化经营结构,实施集团化和专业化发展战略。

    4.建立科学、长效的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5.按照出资比例、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的不同,实行“一企一策,分类管理”的办法。

    6.根据新时期供销社的新职能有针对性的支持企业发展为农服务项目。

    三、管理内容

    (一)产权管理

    1.市供销总社有关职能处室负责投资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工作。

    2.全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为其他企业(包括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和抵押。如确需融资、担保和抵押的,全资企业必须经市供销总社党委批准后实施;控股企业要征得市供销总社同意后再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3.全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土地和机器设备等)出售、转让、抵押、抵债、股权质押等处置事项应报市供销总社批准后实施。其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对外租赁、承包经营应报市供销总社批准后实施。控股企业按公司章程和规定办理。

    (二)股权管理

    1.全资、控股或参股25%以上企业的改革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股权受让或转让,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引进吸收社会股东等涉及社有资产和股东权益的事项,应事前与市供销总社沟通。全资企业经市供销总社批准后组织实施;控股企业征得市供销总社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对涉及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资预算决算、利润分配、管理者任免等重大事项,市供销总社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等应按照市供销总社的意见行使权力,发表意见,维护市供销总社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制定、修改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应报市供销总社审定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全资企业向其投资的控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管理者应事先征得市供销总社同意。

    5.全资企业总经理、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者应当将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供销总社报告。

    6.市供销总社可以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组织开展审计活动,包括年度目标考核审计、效益审计、经营者离任审计和重大业务专项审计。

    (三)投资管理

    1.全资企业购置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设立新公司(包括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必须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市供销总社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控股企业投资新项目、设立新公司也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供销总社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全资企业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及其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控股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规范操作,报经市供销总社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参股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应向市供销总社报备。

    (四)分配管理、绩效考核

    1.全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市供销总社按规定确定。

    2.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在市供销总社对企业的利润分配预案提出主导意见后,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3.参股企业要建立正常的年度利润分配制度,如市供销总社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原则上实行固定收益方案,保证市供销总社作为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4.已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

    5.对于由市供销总社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投资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推行市供销总社与投资企业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签订业绩考核合同,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6.市供销总社每年对投资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并对经营业绩突出、综合管理成效显著、信息上报准确及时等优秀单位及相关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信息管理

    1.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企业统计、财务、会计、用工、工资和分配等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和台账,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动态,按规定上报市供销总社。

    2.企业应按月定期向市供销总社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根据情况按每季度或每年度向市供销总社资产管理处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六)管理责任

    投资企业管理者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和市供销总社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等,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2.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掩盖真实经营情况和资产运营状况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的;

    5.通过关联交易或其它手段,转移本企业经营收益造成效益流失的;

    6.其它违反社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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