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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1-0007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21〕2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1-09-02 公开日期:2021-09-02
时   效: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内容概述: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门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项目申报、评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及实施时间等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21〕2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各直属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绿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43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绿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43号),推进我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由市政府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奖励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引导激励为主,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生态环境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城办”)负责日常工作,市财政局与市绿城办(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落实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绿城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绿城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生态绿城建设年度考核办法,对项目推进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生态绿城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建设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受理各辖市(区)、市级相关部门奖励项目申报,并组织项目评审。

(三)提出奖励项目建议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的补助计划。

(四)根据要求编报并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五)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职责:

(一)按资金使用范围如实申报项目,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二)确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绿城相关项目。

(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核算和内部控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突出以“增核、扩绿、连网”等生态绿城建设优秀工程项目为主,重点向纳入民生实事建设的工程项目倾斜,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态源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生态红线区域环境整治提升、生态功能保护提升、生态红线区周边防护林带等缓冲带建设等。

(二)郊野公园工程项目,包括保持和修复生态用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结合生态及文化资源建设娱乐性开敞空间等。

(三)城镇公园绿地工程项目,包括综合公园建设、城市公园建设、街旁绿地建设、生态驳岸建设等。

(四)生态廊道工程包括生态驳岸建设、生态廊道缓冲带、通风廊道建设等。

(五)生态绿道工程项目,包括慢行步道建设、慢行自行车道建设、绿化缓冲区建设等。

(六)生态细胞创建项目,包括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园、生态村、绿色社区等生态系列创建等。

(七)花园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核心区花园城市建设工程、高架绿化提升及自衍花卉布置工程和花园单位(示范工程)等。

(八)生态安全缓冲区、健康绿城等特色主题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体育运动公园等。

(九)生态绿城建设规划编制、项目考评等。

九条 当年获评优秀的项目,经费已经保障充足的,专项资金应统筹用于下年度列入生态绿城建设目标任务书或在生态绿城建设规划计划中的项目,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市绿城办每年发布项目评审通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绿城办申报,经所在地绿城办审核及初步评审后向市绿城办推荐。市级项目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绿城办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生态绿城建设目标任务书的项目或在生态绿城建设规划计划中的项目。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

(三)兼具较好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填写《常州市生态绿城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明材料;

(三)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验收(阶段性)、工程造价审计等项目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由各辖市(区)、市相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市(区)或本部门内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量化评分,并向市绿城办提出申报建议。在此基础上,市绿城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参评项目在市绿城办年度目标任务督查考核评分、民生实事建设项目考核得分、专家评审得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评审工作在项目申报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市绿城办根据相关评审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建议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与拨付。奖励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专项资金的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绿城办开展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加强对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组织市绿城办对项目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审,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方面的应用,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绿城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日起实施,执行期为五年。原《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4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