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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24-0006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终〔2024〕4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24-03-19 公开日期:2024-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2023年度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工作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有关民办学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度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市2023年6月1日前成立并招生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从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依法治校、办学行为、财务资产管理、师生权益、上年度年检整改情况等七个方面进行年度检查,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一)学校自查。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照指标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自查情况形成年度检查报告并提交所在辖市(区)教育部门(主管部门)。
  (二)行政检查。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于5月20日前完成对所属民办学校(幼儿园)实地检查,并根据学校自查报告及区级检查情况,确定年度检查结果,形成辖市(区)年度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度检查结果为“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年检验证,允许继续办学;“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应限期进行整改,经复检合格者,予以年检验证,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的和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责令停止招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写出申请验收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年检验收,对验收不合格者依法予以处置。年度检查结果由属地教育部门(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市级抽查。市教育局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实地抽查部分学校。
  四、材料提交
  各辖市(区)于2024年5月31日前汇总提交属地学校年度检查情况反馈表、年检工作报告和年检情况汇总表(PDF盖章扫描件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市教育局终身教育与民办教育处。联系人:孙澄宇,电话:86900353,邮箱:563676000@qq.com。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是促进全市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落实相关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力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二)落实标准要求。各地要结合近年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照《指标体系》各项指标,准确把握检查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开展评估和检查。
  (三)强化问题整改。各地要在去年年检的基础上,对照发现的问题,重点检查其整改措施和成效。对存在问题且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责令其停止办学。
  
  附件:
  1.常州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2.常州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度检查情况反馈表

  3.常州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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