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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80.85728444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8〕132号 发布机构:市外事办
生成日期:2019-03-20 公开日期:2019-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新修订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8〕13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激励外国人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以及相关施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是本市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商务局、市侨办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
  第四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遵循外国人乐于接受的原则,一般每2年评授一次。
  第五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长期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需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当放宽在本市工作年限和工作地点的要求。
  第六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推进本市对外交往,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贡献突出的;
  (二)在制定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等方面提出重大咨询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为本市引进外资及重大项目,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推动开放型经济提质增效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在推动本市科技创新、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产业转型、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促进本市引进高端人才,推动人才交流交往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促进本市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七)在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及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八)在其它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七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外国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进行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常州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经单位所在辖市(区)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外事办;
  (三)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应对申报人选进行考察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申报人选经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初审同意后,市外事办将荣誉市民候选人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市外事办在公示结束后将荣誉市民建议人选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八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市外事办负责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外国人接受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如无特殊情况,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授予仪式;
  (三)对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的事迹,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宣传报道,报道内容须经市外事办审核。
  第九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在参加重大活动及工作、生活等方面享有本市相关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办的国庆招待会、外籍人士迎新春联谊会、旅游节、文化表演、体育比赛等活动;
  (三)应邀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决策咨询活动;
  (四)在本市居住的,享受医疗卫生、子女入学、交通候乘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五)不在本市居住的,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市政府根据需要给予的其它礼遇。
  第十条  被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经市政府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制定授予外国人荣誉市(区)民称号等同类文件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6日发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常政发〔2009〕87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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