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09517/2021-000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21-04-30 公开日期:2021-04-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对《常州市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常州市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根据《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绿化废弃物管理实际,市城管局起草了《常州市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2021年5月1日—2021年5月31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反馈。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信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108室   邮编:213022

联系人:吴以琳

联系电话:0519-85682922,传真:85682998

邮箱:515190201@qq.com 

特此公告。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常州市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废弃物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绿化废弃物是指城市绿地施工、养护等过程中,以及因暴雨、台风、雪灾等特殊因素影响所产生的枝干、根茎、落叶、草屑及其他植物性废弃物。

第四条(目标)本市绿化废弃物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绿化废弃物处理体系。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废弃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

辖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建设。

绿化建设、管养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及资源化产品应用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引导)本市绿化废弃物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绿化废弃物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技术创新)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发和应用,不断探索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第八条(规划布局)市城市管理局应将绿化废弃物纳入环境卫生相关专业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绿化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并给出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范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环境卫生相关专业规划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落实。

已有的绿化废弃物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九条(市场运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绿化废弃物处置经费应纳入各辖市区年度绿化养护经费预算中。

第十条(规范要求)从事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收集、运输)绿化废弃物由绿化建设、管养等单位收集,按规定运送到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严禁将其他非绿化废弃物夹杂其中。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从事绿化废弃物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的选址符合全市环境卫生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应具备相应的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理的技术、设备等。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建立操作管理制度及安全制度,张贴操作流程、警示标识,配备安全消防设施,管理安全有序。

(六)有控制污染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三条(合同约定)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在签订绿化施工、养护服务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资源化产品应用的责任和工作内容。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绿化废弃物,并运送到绿化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

(二)收运绿化废弃物后,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场地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运输绿化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做到完好、整洁、防散落。

(四)严禁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积绿化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品应用)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应优先考虑景观和木材加工、有机覆盖物、有机肥、栽培基质等应用方向,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由政府财政资金实施的城市绿地管养,每年应使用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的有机肥不低于施肥总量的30%;由政府财政资金实施的城市绿地建设,土壤改良基质和覆盖物应当优先使用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标准应符合GB/T 31755。

第十五条(信息化管理)在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绿化废弃物信息化管理子系统,对从事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实行信息化管理,对运输单位、运输工具、车辆牌号、绿化废弃物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收纳场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资源化、无害化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工作台账制度。

第十六条(监管考核)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对绿化废弃物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绿化废弃物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城市绿化长效考核,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十七条(信用)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情况纳入绿化企业建设、养护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投诉)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绿化废弃物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