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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保险机构监测评价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9-0007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计〔2019〕37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9-12-02 公开日期:2019-12-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保险机构监测评价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保险机构监测评价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号)要求,现将《常州市农业保险机构监测评价指导意见(暂行)》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附件:常州市农业保险机构监测评价指导意见(暂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农业保险机构监测评价指导意见(暂行)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建立政府对农业保险机构的刚性约束评价机制,现就农业保险机构监测评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如遇国家、省农业保险政策重大调整,本《指导意见》适时修订完善。

一、监评对象

监评对象为经政府采购在我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主承保保险机构和共保保险机构。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依据《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险种条款、承保理赔操作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等法规政策,对农业保险机构开展监测评价。

分级负责原则。市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成员单位,负责农险保险机构监测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统筹,督促各地监评结果反馈。各辖市(区)农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各地可以会同同级成员单位开展对本区域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评。

公平公开原则。突出承保理赔规范性、资金管理制度完善性、大灾风险应对机制健全性、农户满意度等重点领域,公平、公正开展监评工作,监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制度安排

监评方向。主要包括五方面:政策贯彻情况,险种承保情况,定损理赔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服务管理情况。险种范围。范围为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以及市或辖市(区)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改革试验险种。时间区间。监评时间区间为保险机构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整个工作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分等次。监测评分采取百分制,根据评价得分(S)的分值,确定相应的评价等次;共分为优秀(S≥90)、良好(90>S≥75)、合格(75>S≥60)、不合格(S<60)四个评价等次。刚性罚则。主承保机构凡是虚报承保(理赔)标的,套取保费补贴资金,以理赔资金抵顶农户上缴保费,无故拒保,发生重大信访或民生事件,视为当年度监评不合格。对在我市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受到银保监部门处罚和通报,以及连续两年在辖市(区)级监评得分在合格以下(S<75)的主承保机构,待市级成员单位会商并报银保监部门备案后,取消其下一轮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的资格。共保合作。主承保机构与共保机构共同遵守共保协议内相关权责约定,对无故履约不到位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保险机构给予通报,并纳入不诚信保险机构名单。

四、具体内容

(一)政策贯彻方面

1.遵循国家、省、市等农业保险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省、市农业保险文件精神,执行统一的险种条款,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2.有良好的农业保险经营战略目标,并符合政府“三农”工作总体战略部署,始终把取得“三农”良好效益和社会利益摆在工作首位。

3.有稳健的大灾风险应对和农业再保险预案,建立完备的天气预警、灾害处置和防灾救灾机制。

4.能将农业保险经营收益积极回馈“三农”发展,助力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二)险种承保方面

1.农业保险深度符合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主要种植业保险承保面和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与农业现代化省定目标相适应。

2.结合农业保险保单周期和农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种植业、养殖业、农机设施等险种承保工作,业务规范,服务到位。农户承保信息单据完整、真实。 

3.保单记载承保数量与实际承保标的一致,无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现象。

4.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开展农业保险创新型险种的改革试验,探索建立农产品“基本险+大灾险(补充险)+商业险”保障模式,能及时报省备案审批。

(三)定损理赔方面

1.接到农户报案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的影像资料真实,单据完备,查勘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定损标准和理赔方案符合《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要求。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养殖业重大疫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能保持与政府之间联动共商。

3.农业保险赔款一律直接赔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或农户“一折通”账户。

4.未出现平均赔付、封顶赔付、拖赔惜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现象。建立理赔投诉机制,理赔纠纷调处及时,未发生群体性重大矛盾纠纷。

(四)资金管理方面

1.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向使用。

2.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承保理赔报表,数据全面真实,及时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准确收缴农户应承担的保费,做到不少缴、不多收。

3.建立本机构巨灾风险准备金,偿付实力能应对重特大天气自然灾害和养殖业疫病。

4.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服务管理方面

1.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基层(镇、街道)服务能力与该县域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相匹配,合理配备农险专员,并能挂牌服务,业务咨询、报案理赔渠道畅通。

2.能做好农业保险政策、险种、承保理赔流程的宣传,投保农户对参保险种的主要内容知晓度良好。能对基层农险专员和镇村协保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3.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真实性、完整性标准指引》(苏农险办发〔2018〕5号)要求,做好承保理赔的档案归档工作。村(组)集体承保理赔业务落实公示制度。承保理赔按比例落实回访制度。每年度随机开展服务问卷调查,农户满意度保持在90%以上。

4.积极配合完成农业保险主管部门部署的日常工作,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台账资料。

五、监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机构监评是对保险机构年度工作的总体评价,是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的具体手段。各辖市(区)农业保险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机构监评,加强与同级成员单位对接和分工协作,共同部署好保险机构的监评工作。

(二)把握几个环节。监评时间上,各地应在每年一季度末(3月31日前)完成对保险机构上年度的监评工作,监评结果及时报市备案。组织实施上,各地可以细化本地监评指标和评分权重,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监测评价表,确保监评工作具有量化性、可操作性。经费安排上,各地可以与当地农业保险机构协商,在保险机构计提的管理费中列支。

(三)注重结果反馈。在主动公开保险机构监评结果的基础上,各地农业保险主管部门要加强监评结果的反馈与运用,针对监评中的不足,督导保险机构查摆问题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不断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业保险机构保障“三农”发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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