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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18-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法〔2018〕7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2018-04-16 公开日期:2018-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

          2.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签订审批表

          3.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流程图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局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

有资产、财务资金使用及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性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

    (五)采购合同;

    (六)信贷合同;

    (七)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招商引资合同;

    (九)拆迁改造合同;

    (十)其他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

    因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及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局财务审计处负责从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方面,以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角度对局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资金统筹、资产处置、价款结算和其他财务处理。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归档、保管、借取、查阅等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审慎、自愿的原则。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以局机关名义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合同承办处室承担合同的前期准备、起草、报送、履行、备案、统计、清理、纠纷处理等事宜,并对拟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二)负责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负责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四)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配合做好仲裁、诉讼应对等工作;

    (六)负责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并做好资料的移交工作。

    合同签订处室、合同项目主办处室、局机关指定负责合同项目的处室,统称为合同承办处室。

    合同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需要以局机关名义签订合同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与局机关相关处室及时对接确定承办处室。

    第七条 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  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订立、变更合同;

    (二)  临时机构、内设处室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八条 合同管理所需工作经费,按经费保障渠道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九条 局机关合同承办处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起草时,合同承办处室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局机关聘任的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核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担保、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合同内容涉及其他处室或者部门的,应该征求相关处室或者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民事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时,可以约定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局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制定本系统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合同起草完毕应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济类合同承办处室应先报局财务审计处进行审查,局财务审计处审查确认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实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制度,在订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不得订立。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前参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拍卖、挂牌、政府采购后订立合同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合同由局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律师机构共同负责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时,法律顾问律师机构应当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处室完成合同起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有效;

    (五)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七)合同纠纷解决条款是否完备;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的时间应当予以保证,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专业审查时,合同承办处室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草案;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情况,反映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与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处室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的,提交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

    (六)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需要以局机关名义签订合同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该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局政策法规处和法律顾问机构在审查中认为需要合同承办处室补充提交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或者提交的材料有较大问题的,局政策法规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处室。

    局政策法规处和法律顾问机构对报送审查的合同,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局政策法规处和法律顾问机构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处室按照局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审查后,在后续磋商、订立、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实质性变更、订立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再次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参与合同审查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合同草案、审查意见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特殊形式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合同应当由局分管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涉及到重大事项或是代表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所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审阅签署盖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该有负责人的书面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需要履行报批、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并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情况严重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并提交预警报告和处理预案,抄送市法制办。

    (一)出现不可抗力,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或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承办处室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承办处室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处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纠纷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咨询或委托局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职律师协助,收集证据材料,并会同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处理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处室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并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属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权益或增设义务。

第六章 合同的归档和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查的合同,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在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经济合同应同时报局财务审计处备案,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局属各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订立的合同目录,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1月31日前将全系统合同目录汇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合同备案后,在履行过程中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或者进行纠纷处理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将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及时报送重新审核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起草、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合同资料,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合同签订或是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处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材料移交局办公室保管,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草案、正式文本、补充协议;

    (二)反映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资料及风险分析论证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律顾问法律意见;

    (六)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通知等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局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订立合同的;

    (五)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或档案材料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有关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签订审批表



合同

名称



合同

对方

当事人



合同

标的额



承办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处室

负责人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合法性审 查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

领导

审批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合同履行风险报告(应包括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草拟过程、法律依据、

当事人情况以及合同风险论证等内容);

      2、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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