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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钱某甲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案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2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8-07 公开日期:2023-08-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钱某甲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案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钱某甲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案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钱某甲。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钱某甲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责,受理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项,向申请人提供张某村相关房屋(张某村A#)产权人的变更情况。

申请人称:本人钱某甲是许某甲(母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利查询许某甲名下的财产。2023年4月23日我拿到上述1951年的张某村相关房屋的产权证的,随后调查上述房屋去向。张某村房屋经历土改、清土政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我手上持有的是1951年土改之后的产权证,经过清土政策时,产权证上的许某丁(现身份证上姓名为许某戊,为申请人的大姨)、许某乙没签字放弃权利,许某丙于196x年亡故。在1951年时张某村相关房屋(张某村A#)产权人为许某丙、高某、许某丁、许某乙(后身份证名字是许某甲,以下均称许某甲),后来不清楚通过什么渠道变成许某己和许某庚的。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法定职权。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因此,答复人具有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二、答复人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合法。2023年5月 31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常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以及许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答复人依法进行审查后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许某甲在本单位所属登记范围内经查询无结果。同时对于申请人提出“后来通过什么渠道变成许某己和许某庚”的查询请求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答复人的行为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即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由此,答复人程序合法。三、答复人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查询“张某村相关房屋产权人为许某丙、高某、许某丁、许某乙通过什么渠道变成许某己和许某庚的。”为此,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了许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但经答复人查询后发现:首先,该材料只能证明其与许某甲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许某甲名下从未有过张某村房屋的相关登记信息;其次,许某己和许某庚与许某甲、申请人均无关联,即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许某己和许某庚存在利害关系,据此,答复人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该《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申请人的陈述不符合事实。首先,从现有资料来看,许某甲名下从未有过关于张某村房屋的登记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张某村A号”的坐落,也未查询到任何登记信息;其次,我国于80年代开启了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登记的工作,此后才有相应的登记档案。虽然申请人提供了一份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土改、公有制改革、文革等一系列的历史变革,该份土地房产所有证没有相应的登记档案可以支持,且距今已有72年,实际情况也会发生改变,因此该证仅能作为历史参考资料,不能作为房屋土地的来源依据。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职权充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2.许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张某村相关房屋土地房产所有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常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申请查询坐落于“某区某街道某村委张某村A#”的不动产,查询目的为“产权人1951年的证变成谁的产权”,查询事项为“张某村A#房屋在1951年的时候产权人是许某丙、高某、许某丁、许某乙(后身份证名字是许某甲),后来是通过什么渠道变成许某己和许某庚的。”申请人提交了许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关系证明、张某村相关房屋土地房产所有证等材料。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许某乙、许某甲两个姓名以及张某村B号、C号、A号等坐落进行查询,查询许某甲名下某区某街道某村委张某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本单位所属登记范围内经查询无结果。”并直接送达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你申请查询张某村相关房屋在1951年时的产权人为许某丙、高某、许某丁、许某乙(后身份证名字是许某甲)后来通过什么渠道变成许某己和许某庚的,查询目的为许某丙、高某、许某丁、许某乙在1951年的证变成谁的产权。经核查,上述申请查询的主体或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无法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许某甲(女)与钱某乙(男)为夫妻关系,先后育有申请人钱某甲和钱某丙两个女儿。许某甲出生日期为194x年,死亡日期为201x年,生前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的住址为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委张某村B号(200x年,由C号改为B号)。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2.许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张某村相关房屋土地房产所有证;5.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查询主体;(二)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询请求:“张某村A#房屋在1951年的时候产权人是许某丙、高某、许某丁、许某乙(后身份证的名字是许某甲),后来是通过什么渠道变成许某己和许某庚的。”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询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后,认为系查询许某甲名下不动产和相关不动产权利人变更情况两项请求。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查询许某甲名下房产进行审查,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申请人系许某甲的女儿,被申请人对许某甲名下某区某街道某村委张某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查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张某村相关房屋后来通过什么渠道变成许某己和许某庚”的查询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查询许某己和许某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与许某己和许某庚存在利害关系,亦无法证明许某甲与许某己、许某庚亦存在利害关系,经被申请人多方查询许某甲名下的不动产未果,又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申请人查询主体不符合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三、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持有的是1951年土改之后的产权证,经过清土政策时,产权证上的相关人员没签字放弃权利,申请人的母亲许某甲去世后,申请人是许某甲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利查询许某甲名下的财产。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作为权利人,可以依法查询其母亲许某甲名下的不动产,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出具了许某甲的查询结果。其次,申请人提交给被申请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不能证明与许某己、许某庚及其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我国于1980年代开启全国范围内房屋土地登记,此后才有相应登记档案,申请人提供给被申请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出具时间为1951年,该份土地房产所有证没有相应门牌号、四至平面图,亦没有相应登记档案可以支持,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交了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于法有据,申请人主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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