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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18-0004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优【2018】8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8-09-28 公开日期:2018-09-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 、财政局:

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确定的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3497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797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098元。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由区级民政部门发给,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的发放,依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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