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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Ⅲ类药店开通门诊特殊病服务项目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3-001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服务〔2023〕110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3-08-17 公开日期:2023-08-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Ⅲ类药店开通门诊特殊病服务项目
关于Ⅲ类药店开通门诊特殊病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方便参保群众享受相应待遇,结合《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常医保待遇〔2022〕120号)精神,现就Ⅲ类药店开通门诊特殊病服务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流程

Ⅲ类药店可自愿向经办机构申请开通门诊特殊病服务项目,其中经营品种应尽量覆盖门诊特殊病药品品种,数量不少于80种商品名,经办机构评估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提供门诊特殊病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二、服务内容

已认定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除严重精神障碍)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提供门诊特殊病服务的Ⅲ类药店配药并直接结算。

三、管理要求

提供门诊特殊病服务的Ⅲ类药店及定点治疗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要求:

(一)完善药品管理。建立门诊特殊病药品管理制度,参照“双通道”国谈药和特定病药品管理要求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服务工作,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其中销售需在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门诊特殊病药品的,应当按照冷链运输等要求免费配送至购药患者的定点治疗医疗机构药房专区,明确药品交接、保管责任人,并做好药品交接登记,根据药品交接单数量及处方要求,检查验收合格后注射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如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Ⅲ类药店、定点治疗医疗机构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售药服务。参保人员购买门诊特殊病药品时须凭定点治疗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药师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并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购药的,应当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做到人证相符,并做好台账记录。

(三)加强价格协同。Ⅲ类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门诊特殊病药品不得超过医保支付标准或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上限价销售。

(四)强化协议管理。Ⅲ类药店、定点治疗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保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完善门诊特殊病药品进销存管理、处方管理、药品交接登记等各项制度,并积极配合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未按规定落实门诊特殊病管理要求的或因门诊特殊病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部门可对照相关文件规定、医保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推动全省统一建设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在我市的落地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统一信息平台和处方流转平台的功能,规范、简化门诊特殊病待遇处方外配直接结算。

Ⅲ类药店月度结算不再预留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特定病药品的考核费用,但相关医保服务情况仍纳入年度考核评价范围。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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