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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2017年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88/2017-0006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人〔2017〕9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7-04-05 公开日期:2017-04-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做好2017年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
关于做好2017年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及有关学校: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5号)和《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我市将以落实《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目标,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健全评审机制,促进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制度的有效衔接。通过持续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动态激励作用,推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又好又快发展,为率先在全省建成教育强市提供人才支撑。
  二、申报对象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研室(教科院)、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经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2017年8月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在申报范围。
  三、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历,专业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2.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8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3.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4.破格申报
  (1)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2)高级教师学历破格: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近5年的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三)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以下要求。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至少完成年均48学时继续教育任务;2011年1月1日以后,至少完成年均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
  从2011年起,所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均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学时认定为24学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需提供至2017年。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四、评审条件
  按普通教师、乡村教师分类评审。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评审的为普通中小学教师职称;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评审的为乡村教师职称。
  评审条件详见附件1、2、3、4、5。
  五、评审原则
  (一)一票否决原则。参评对象凡有违反《关于系统推进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师德自律“八要十不”规定,伪造申报材料、谎报或剽窃教科研成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当年度的考核等第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二)注重能绩原则。重点考核参评对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
  (三)多元评价原则。参评对象须接受学生满意度测评、师德综合考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育教学理论考试、教科研能力水平测试、课堂教学能力考核(限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等。
  (四)违规无效原则。申报人员须经学校择优推荐,辖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初审盖章(呈报表),市教育局报市、省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批复公布后,由审批部门颁发教师专业技术证书等程序。违反本程序的评审视为无效。同时,学校在申报、核实过程中须做到公开岗位数和评审推荐上报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公开述职并展示教育教学及教科研等方面的实绩材料。
  六、评审材料要求
  (一)材料种类
  各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局属单位需报送的材料:有关评审推荐过程的情况汇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报人员需准备和上传的材料:
  1.评审申报表(1份);
  2.所在校师德和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表(见附件7、8);
  3.学生满意度测评表(幼儿园教师、只任教三年级以下的小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非校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无需提供);
  4.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课堂教学能力考核成绩单;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9);
  6.近5年的年度考核表;
  7.破格推荐表(破格申报人员提供,见附件6);
  8.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含定期注册信息);
  9.乡村学校教师证明(申报乡村教师类别提供,见附件10);
  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证明(义务教育学校须轮岗交流人员提供,见附件11);
  11.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
  12.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其他进修证明材料或培训机构打印的继续教育证明单;
  13.教育工作材料;
  14.教学工作材料;
  15.教育教学科研材料:论文、课题、专著等;
  16.指导青年教师材料(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
  (二)报送要求
  1.采取网上报送。拟晋升人员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扫描后,按要求将扫描件上传到网上评审系统。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所取得荣誉、规定论文、论著等需原件扫描,复印件扫描无效。
  2.各相关学校要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拟晋升人员的材料,凡没有材料佐证的内容,审核人要注明审核意见,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全。拟晋升人员要认真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上传评审材料的扫描件,学校要对拟晋升对象填写的“申报表”和上传的评审材料扫描件逐项严格审核,注明审核意见。拟晋升人员的名单、业绩成果、考核结果将通过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3.各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学校报送的职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真实性和学历、资历等硬性条件符合要求,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4.凡提供的复印件,均须有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人所在单位公章后再扫描。
  七、具体工作安排
  4月初至6月上旬:部署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地完成择优推荐工作,上报申报人员名单;完成职称多元评价工作;教师上传评审材料,学校网上公示评审材料。
  6月30日前: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申报晋升人员名单,完成评审材料上传工作。
  7月至8月:网络评审。
  八、评审费
  按苏价费函〔2002〕62号文件标准,高级教师400元/人,一级教师200元/人。
  九、有关问题说明
  1.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序列
  2013年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通知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幼儿园教师单独申报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人员现有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不变,新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为: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等同新资格条件中的二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等同新资格条件中的一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等同新资格条件中的高级教师;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等同新资格条件中的正高级教师。
  2.关于推荐申报
  2017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申报工作的管理,要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含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和岗位设置的实际状况,严格按照教师个人申报、单位在推荐名额内考核推荐、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空岗情况按不超过50%比例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学校推荐名额的算法为:专技岗的各级核准岗位数×推荐系数,具体要求为:
  (1)推荐申报或初定一级教师
  ①幼儿园:专技岗初级核准岗位数×3%;
  ②小学:专技岗初级核准岗位数×3%;
  ③初中:专技岗初级核准岗位数×6%;
  ④高中:专技岗初级核准岗位数×9%。
  (2)推荐申报高级教师
  ①幼儿园:专技岗中级核准岗位数×2%;
  ②小学:专技岗中级核准岗位数×2%;
  ③初中:专技岗中级核准岗位数×3%;
  ④高中:专技岗中级核准岗位数×5%。
  专技岗空岗数较多的学校,推荐名额的算法为:
  ① 推荐申报高级教师人数不大于专技岗高级空岗数×30%;
  ② 推荐申报中级教师人数不大于专技岗中级空岗数×30%。
  各校按以上两种推荐算法,取推荐名额多的为最终推荐名额数。
  未实行岗位设置的学校,推荐名额的算法为:专任教师数×推荐系数,具体要求为:
  ①推荐申报高级教师人数不大于专任教师数×2%;
  ②推荐申报一级教师人数不大于专任教师数×4%。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在不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推荐系数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本地推荐系数,各学段的推荐名额不能互相借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先审核学校的推荐名额,各校再进行择优推荐,确定推荐名额时,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若小于1,则视为1。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多元评价结果按空岗数不超过50%比例择优上报(上报要求另发)。
  校内兼任管理工作的“双肩挑”申报人员与专任教师申报人员一并计数,受推荐名额限制。
  3.关于优先推荐
  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和德育教育工作,实绩突出,多次获得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可优先推荐。
  4.关于教师校际流动要求
  40周岁以下(1977年6月1日后出生)的义务教育学校申报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具备2011年起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轮岗交流经历(按附件十一的样式提供《义务教育学校交流证明》)。
  5.关于材料截止时间
  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截止时间为:
  (1)高级教师:2016年12月31日;
  (2)一级教师:2017年6月10日。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时间截止到2017年6月10日。
  6.关于有效学历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党校进修或函授学历证书,不能用于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02年起获得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的申报人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7.关于申报学科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
  仅限专职小学科学教师可以申报劳动技术学科。
  (2)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学前教育。
  8.关于“双肩挑”申报人员工作量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中小学正校级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幼儿园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副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听课不少于120节;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凡不足普通教师课时量的“双肩挑”人员须提供《近五年学校“双肩挑”人员听课情况汇总一览表》(详见附件12)。
  9.关于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一致性
  申报人员至少有一个所学专业(专科以上)与申报学科一致,否则需参加申报学科的2门主干课程考试(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并取得合格成绩。
  作为过渡政策,2017年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一致的申报人员如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可免于参加主干课程考试:
  (1)中学教师申报综合实践、音乐学科,接受过辖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2)小学教师申报非英语学科,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专科以上)。
  (3)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注明的任教学科与现职期间实际任教学科以及申报学科三者一致。
  10.关于发表论文的刊物、专著等出版物的要求
  (1)刊物应为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审批的国内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和学报,可在国家新闻总署网站查询到“国内统一刊号”。市级以上报纸的教育版也被认可。
  (2)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物和省级以上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
  (3)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
  (4)凡在各种“增刊”、“特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5)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11.关于公开课、示范课
  公开课、示范课是指纳入教研室等部门、名师工作室和学校开课计划的教研活动,级别以活动主办单位级别为准,必须有活动的计划、安排、教案和听课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同一法人的不同校区间的公开课视作校级公开课。
  校际间公开课、示范课须由不同法人的2所以上学校联合实施。
  幼儿园的公开活动(游戏)和示范活动(游戏)视为公开课、示范课。
  12.关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已经取得二级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如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要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13.关于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
  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它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且仅限1篇。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需5篇以上。
  14.关于评审材料不规范或缺失
  评审材料须经校内三级审核,理应齐全且可打开。若出现没有按要求填写信息(包括校内审核信息),或没按要求准备职评材料,或漏传材料,或上传的材料无法打开等情况,评审委员会不通知申报人员补传或重传。申报人员因上述情况没有通过评审,责任由本人承担。
  15.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要求
  根据《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要求,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确定为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16.关于乡村教师
  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加大对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对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7)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同等对待。
  (8)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论文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9)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
  (10)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各地、各校按照教师申报情况分类标注普通教师和乡村教师。评审结果公布将区分乡村教师职称和普通中小学教师职称,并在乡村教师的职称证书上作标记。乡村教师申报时可选择按普通教师或乡村教师其中一种类别进行申报评审。
  符合乡村教师申报评审条件的教师,若选择按照乡村教师类别申报评审的,将按照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要求进行政策倾斜,并且享受“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的规定。评审通过后,将受到“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应重新评聘”的规定限制。
  符合乡村教师申报评审条件的教师,若选择按照普通教师类别申报评审的,将按照普通教师评审条件执行,且不享受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关于“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的规定。评审通过后,不受“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应重新评聘”的规定限制。
  各辖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由各辖市、区教育部门填报《乡村学校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3),报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6月1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建立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17.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十一、进一步做好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工作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聘后岗位管理制度,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办学活力的重要保障。各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要结合实际,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常人社发(R)〔2010〕7号)和《常州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试行)》(常教人〔2010〕10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教师职务申报聘任工作。要强化聘后管理,调动被聘教师的积极性。要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实际情况提高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认真实行岗位周期考核,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动态激励机制。
  
  附件:
  1.常州市2017年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细化标准
  2.常州市2017年评审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细化标准
  3.常州市2017年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细化标准
  4.常州市2017年评审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细化标准
  5.常州市2017年破格评审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6.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推荐表
  7.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表
  8.教师政治思想表现考核表
  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及完整性承诺书
  10.乡村学校教师证明
  11.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证明
  12.近五年学校“双肩挑”人员听课情况汇总一览表
  13.乡村学校名单汇总表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5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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