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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5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03-18 公开日期:2015-03-20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全力推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抢抓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机遇,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谋划,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发展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健全市场体系、改善发展环境、细化政策支持,不断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增强保险行业服务能力、提升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更加全面、功能更加完善、运行更加稳健、形象更加良好,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6000元/人。
  二、发展民生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三)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等人群的商业补充养老产品,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养老(福利)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提高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四)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深化医改中的作用,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使其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完善大病保险运作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大病保险全市全覆盖。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并在医生多点执业、社保定点资格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借鉴镇江、南通等地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优秀经验,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优势。逐步实现全市医疗卫生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间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
  (五)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保障。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社区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失独老人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险种,鼓励开设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等商业保险。积极探索民政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新模式,在救助、救济和优抚等领域引入保险机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全面保险保障。
  (六)积极发展教育类保险。支持发展储蓄型教育保险,保障家庭教育。努力拓宽学生平安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责任保险,积极为在校学生提供安全保障。
  三、完善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七)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研究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全面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探索开展实习安全责任保险。加快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以及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各类职业责任保险。
  (八)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特点和社会民生发展需求,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符合常州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分散因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按照“保民生”、“保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由基本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基金等组成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社会风险保障水平。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升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鼓励企业和居民积极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保险。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建立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的联动化解机制,推广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引入保险机制,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服务“平安常州”建设。
  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按照政府推动、自愿参保、财政补助、公司经营的原则,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鼓励开展有常州地方特色的茶叶、水产养殖、水果种植等农产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产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
  (十一)加快“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覆盖面广、管理规范、工作经费支持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乡保险网点布局,开展镇、村两级农险服务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农村市场的资源投入力度。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构建适应我市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管理体系。建立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涉农余额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积极推广外出农民工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计划。进一步降低农业保险理赔门槛,规范建立快速理赔机制。
  五、发挥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十三)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吸引保险资金投资的优惠政策,建立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对接机制,构筑多层次、全方位政险企合作平台,引导低成本、长期限的保险资金以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广泛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等领域建设。鼓励保险资金为省市重点项目、“十大产业链”、“双百”行动计划和创新型企业“十百千”计划提供长期稳定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养老、健康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及不动产投资。
  (十四)推动保险服务经济转型调整。稳妥推进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强政银保合作,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与银保合作的风险共担机制,帮助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促进消费改善民生。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推动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特色)机构和开展科技保险创新,改善提升科技保险产品设计和服务水平,建立并完善全市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补贴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五)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制度化、常态化,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抓住国家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契机,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平台建设,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加大重点产业以及对外投资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海外资产的风险保障和融资推动等配套服务,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
  六、培育市场主体,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十六)培育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加快开展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的可行性分析,充分运用地方民营资本及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积极向上争取设立地方法人保险公司。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和民间资本积极参股省内外其他保险机构。
  (十七)加强保险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建设。优化保险机构布局,鼓励国内外各类保险公司来常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后援、呼叫等专属机构。积极发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点。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支持设立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积极吸引市外资金进入我市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发展优化、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持保险中介机构进一步发挥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推进保险社团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
  (十八)推进保险业开放合作创新。鼓励外资保险公司来常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服务中心和地区总部,促进中外保险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常州市场特点,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展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七、加强监管自律,防范化解风险
  (十九)推动监管自律能力现代化建设。正确处理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定位。充分利用监管资源,完善非现场监管和巡查等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健全行业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加强保险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推进销售从业人员诚信评价和登记。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不断完善保险业自律体系,提高自律公约约束性。建立保险业与相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健全监管自律协调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十)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完善个人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保险业内纠纷调解“五位一体”的保险纠纷多元化调解体系。规范保险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司法鉴定和保险诉讼代理的执业行为管理。综合治理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车险服务质量评级管理,提升车险服务水平。推进平安金融创建和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欺诈等行为。
  八、强化基础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不断强化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大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对接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扩大保险信用记录覆盖面。深化保险文化建设和从业人员诚信教育,提升行业公信力和社会美誉度。
  (二十二)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对保险公益宣传实施免费或费用优惠政策。推进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的常规学习培训内容。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保险课程或开展保险知识讲座。
  (二十三)鼓励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手段,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市场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由相关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或其他政策支持。
  (二十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优化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保费补贴或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使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降低融资风险。支持向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失独家庭和低收入群体等提供保险保障,支持发展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养老机构等公益性较强的责任保险。探索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构建市、辖市(区)两级联动的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和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保障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指标。探索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实现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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