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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15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12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09-19 公开日期:2014-09-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79号)规定,我市将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行居住证管理工作对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发动,让社会各界和广大流动人口了解居住证制度的设计理念、制度亮点和主要内容,增强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出租户主等主动申报登记领证意识,支持配合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流动人口在本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交纳工本费,各地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居住证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财行〔2014〕29号)要求,将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保障,足额到位。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组织网络,适当提高流动人口协管员待遇,稳定协管员队伍。
  三、做好信息登记。全面登记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也是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前提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完善现有的社会化采集机制,大力加强社区、用工单位、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采集点建设,积极推行房屋租赁服务社、房屋出租协会、出租房屋“院落式”“旅馆式”管理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流动人口信息的登记率。结合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快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人社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合力。
  四、实施联动服务。各地要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建设、人社、民政、房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均等政策,使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逐步享受与本地居民基本相同的均等化待遇,保障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期间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有: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在本市居住满1年,子女符合本市相关入学条件的,可在本市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手车交易手续和异地检验机动车。
  (四)在居住地就近申领普通护照。
  (五)符合户籍准入政策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户籍人口。
  (六)享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1.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报告单;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常州居住满1年,免费享受孕前优生筛查;
  4.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休假及相关待遇;
  5.在本市居住满1年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流动人口,其未婚的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严重伤残或身患重大疾病的或当年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可享受《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补助。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八)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九)按照《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租房管理办法》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居住地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的权利。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五、严格依规办证。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强化主动办证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严禁擅自设置限制条件或随意增加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和手续。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从事社会活动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非法扣押居住证,对采取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居住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申领暂住证;从2014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暂住证,已经申领暂住证尚未到期的,凭暂住证换领居住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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