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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23-001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人〔2023〕256号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
生成日期:2023-08-10 公开日期:2023-08-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23〕18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的通知》(苏卫人才〔2023〕18号)、《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29号)、《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常人社职〔2023〕15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有关要求。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文件有关要求,从2023年起,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卫生系列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2023年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可先评后考),其中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须提供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的人员,须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专业

2023年度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为15个(附件1)。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考核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23〕13号)有关规定。凡与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另选“非社区”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其中,申报社区全科、社区中医全科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

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23年度全市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55分。2021年、2022年、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23年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苏卫人〔2023〕13号文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担任(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同时提供《任现职以来社区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病案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设病床的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持、主治的3份病案,3份病案不得与代表作品中本人较高水平病案重复。

五、业绩成果要求

根据苏职称〔2023〕29号文件精神,2023年常州市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业绩成果实行代表作制度(试行)。

(一)社区副高级职称

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后,须提供下列13项业绩成果中的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项)作为代表作参评:

1.反映任现职期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的业务报告2份。

2.参与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形成的基层推广使用报告1份。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区(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5.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形成的科普作品(第一作者)1份。

6.参与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7.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及以上。

8.结合本专业实践,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

9.本人主持、主治的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案1份。

10.作为责任护士护理的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病案1份(含病案首页、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并附分析报告1份。

11.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形成的专题报告1份。

12.参与解决本专业技术较复杂问题的专题报告(病例分析诊疗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持续质量改进项目、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等)1份。

13.其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业绩成果材料1份。

(二)社区正高级职称

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后,须提供下列13项业绩成果中的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项)作为代表作参评:

1.反映任现职期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的业务报告2份。

2.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形成的基层推广使用报告1份。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1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完成区(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5.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形成的科普作品(第一作者)2份。

6.参与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排名前7位、省级地方标准应排名前5位、市级地方标准应排名前3位)。

7.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及以上。

8.结合本专业实践,作为主要编著者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9.本人主持、主治的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案2份。

10.作为责任护士护理的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病案2份(含病案首页、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并各附分析报告1份。

11.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形成的专题报告2份。

12.参与解决本专业技术较复杂问题的专题报告(病例分析诊疗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持续质量改进项目、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等)2份。

13.其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业绩成果材料2份。

六、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才人事激励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评审作如下要求: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其中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县级、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视同为合格,视同完成认定一线医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3.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工作总结,以及获得的表彰、记功、奖励等事迹材料可作为业绩成果提交评审。

4.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倾斜仅限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一次性享受。

七、申报程序及时间

2023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在系统内提交所有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具体程序为: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8月11日至8月26日)

申报人员登陆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8月26日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申报人员对照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详见江苏卫生人才网)和系统提示,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上传材料可在线预览,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人员导出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业绩成果、病案、工作情况表及佐证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时不需提供。

3.申报人员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市卫生健康委将对送审业绩成果、病案等材料进行抽查。凡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二)单位公示(7天)

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公示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单位要及时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确认审核(时间为8月12日至9月3日)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原件,到申报人员单位所在辖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申报。

工作人员对照原件,逐一审核网上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可辨,并确认申报信息,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名。申报条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

申报人员确认时应提供以下原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

2.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3.现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聘书(文);

4.表彰、奖励等材料;

5.其他提交的材料原件。

(四)各辖市、区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7日)

各辖市、区申报材料应经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

(五)市级终审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在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社区卫生高评委会评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不具备条件的申报人员提供网上填报的环境,并帮助解决在网上填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职称申报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切实做好2023年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附件:1.2023年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一览表

          2.业绩成果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年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一览表

序号

申报专业

执业类别

1

社区内科

临床

2

社区外科

临床

3

社区妇产科

临床

4

社区儿科

临床

5

社区麻醉

临床

6

社区(超声、放射、心电)诊断

临床

7

社区中医

中医

8

社区口腔

口腔

9

社区预防保健

公卫

10

社区药学

11

社区中药学

12

社区护理

护士

13

社区医疗技术(技)

14

社区全科

临床

15

社区中医全科

中医

附件2

业绩成果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业务报告:反映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的书面报告。业务报告不是一篇论文,也不是综述,其主要内容是任现职期间开展本专业业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和体会。业务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其中社区(超声、放射、心电)诊断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图文报告等;社区麻醉专业提交麻醉术前计划书及相对应的麻醉记录单;社区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等有关材料。

2.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使用报告:指申报人在特定范围内参与开展的本专业诊疗、操作方法或推广的项目所撰写的报告,应附单位推广应用证明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3.发明专利:应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专利证书。

4.主要完成人:在科研项目、发明专利中国家级排名前7位,省(部)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区(县)级排名前2位;在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使用报告中排名前3位。

5.科研项目:应包括申报书、立项及结题材料。未结题的科研项目不作为业绩成果。市级及以上临床试验项目视同科研项目。申报正高须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副高须为主要完成人。以科技奖项提前1年申报的,此奖项在业绩成果代表作中不能再使用。

6.科普作品:指以科普为宗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原创或编著作品,包括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在公开出版的报刊、网站、书籍中的固定版面、区域的科普专栏文章,以及被有关单位机构采纳使用、具有一定社会效益的科普视频、剧本等其他作品。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等不列入科普作品的评定范围。作品字数以正式出版物版权页标注为准。

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执行。

8.技术规范:正式颁布的对本专业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规范、指南等。

9.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医学类或相关专业期刊(包括连续型电子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文章,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和译文。申报临床、中医、口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文应是临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不作为送审作品。论文的清样稿、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依据。论文作者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均须排名第1位。

10.专著:指取得统一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论文汇编类等不在此列。

11.专题报告: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其中社区(超声、放射、心电)诊断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图文报告等;社区麻醉专业提交麻醉术前计划书及相对应的麻醉记录单;社区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等有关材料。

12.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13.送审论文、业务报告、专题报告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其中送审论文文字总复制比不得超过30%(中医、中药类专业不得超过35%),业务报告、专题报告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得超过30%(中医、中药类专业不得超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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