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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6-001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6〕15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6-10-13 公开日期:2016-10-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28号),稳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以推动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导向,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为重要途径,坚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资布局结构相结合,与推动国资有序流动、盘活用好国有资产相结合,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增创常州经济发展新优势。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坚持完善制度、保护产权,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持稳妥有序、示范带动,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注重试点先行,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根据我市国有企业行业类型和市场属性,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方式和股权比例。
  ——重要基础设施类行业和领域,包括高速公路网、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能源管网、重要水利设施、重要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等,一般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非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从事自然垄断业务的企业,要有序加大竞争性环节对非公资本开放的力度。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类行业和领域,包括城乡公共交通、污水处理、水气热供应、城市绿化、文化教育卫生等,可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已经实现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要支持其健康规范发展。对承担公益责任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非国有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可探索设置具有否决权的持股方式或签订回购协议等,以确保其运作的规范性。
  ——资源及开发类的相关行业和领域,包括重要水资源、油气等矿产资源、国有农(林)场、国家公园、各类生态保护区、城市主要景观等资源和生态保护及利用的相关行业和领域,一般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公平参与,依法依规有序开发利用。
  ——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意义的行业和领域,主要是科技研发等领域及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各类资本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国有资本主要是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并通过资本市场加大支持力度,广泛吸引带动各类资本参与投资。
  ——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建筑、商贸流通、纺织服装、旅游及宾馆服务业、健康养老、房地产等,以市场为导向,加大重组整合力度,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发展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可采取优先股、股转债、阶段性持股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有序进退、合理流动。
  三、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四)积极推进子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国有经济功能分类和要求,着力开展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新办企业、新上项目为重点,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除有特殊规定或承担特定功能的骨干子公司外,其他竞争性领域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和国有股权有退有进,优化股权结构。
  (五)稳妥开展集团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支持具备条件、主营业务突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服务于我市确定的发展方向,重点投向提供公共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支持科技进步、保护生态环境等领域。
  (六)其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加快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制。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营机制。
  四、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资本可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非公资本(包括外资)主体可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货币、实物、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实行同股同价同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的能力。
  (八)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发展产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九)有效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国有企业为获取国际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升全球化配置资源能力。
  (十)积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订立合作协议,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设施等公共性、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制度。各方依法履行合作协议,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健康发展。
  (十一)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十二)探索建立优先股和特殊管理股制度。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十三)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五、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十四)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
  (十五)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市场选聘职业经理人,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任期制管理,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允许实施中长期激励政策。严格职业经理人聘用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六、建立依法合规和公开透明的操作规则
  (十六)规范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流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报批、决策和实施程序。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七)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改革完善现行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和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同时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做到程序规范透明、定价科学公允,防止内部人控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切实加强监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续接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七、健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制度环境
  (二十)加强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利。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完整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和知识产权。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杜绝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侵犯。
  (二十一)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非公有资本股权和国有资本股权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地自由进退。加快发展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实行属地化、专业化监管,促进非上市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交易。完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及信托、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交易机制,促进资本流动,推动资产证券化。发挥市产权交易所等平台载体作用,为各类资本有序进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服务。
  (二十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清理、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完善我市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变更、金融扶持等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提供公共服务或执行政府投资决策的非公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政府应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保障责任。
  八、组织实施
  (二十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守规范,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做好把关定向、配套落实、审核批准、纠偏提醒等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优势,参与做好沟通政企、凝聚共识、决策咨询、政策评估、典型宣传等方面工作。
  (二十四)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五)开展不同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选择不同行业类型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选择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发挥示范效应。
  (二十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大胆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路径、新模式。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推动改革。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省委和市委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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