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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7-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17〕22号 发布机构:市安委会
生成日期:2017-07-10 公开日期:2017-07-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精神和省安委会相关要求,市安委会决定自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为抓手,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坚决停产整顿一批、关闭取缔一批、严肃查处一批,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曝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大检查范围和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覆盖全市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一)企业层面

    对照《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落实企业法定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二)政府层面

    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检查国家和省、市各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意见》提出的党委7条职责、政府8条职责落实情况;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各级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特别是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和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情况;市(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夏季“百日执法”行动部署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化工、小钢铁企业等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情况;水上交通专项整治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和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开展情况;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消防、餐饮场所燃气、涉爆粉尘、特种设备、冶金、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情况。

    (1)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涉爆粉尘、冶金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

    (2)建筑施工、餐饮场所燃气领域安全治理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3)交通运输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4)特种设备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

    (5)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治理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负责,重点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6)道路交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

    (7)电力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由经信委牵头负责。

    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重点行业领域具体检查内容由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工作步骤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7月)

    1.动员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自查自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政府层面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3.隐患排查。各类企业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8月至10月)

    1.对表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

    2.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

    3.隐患整治。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失信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辖市(区)在大检查期间至少集中曝光两批(次)。

    (三)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9月至10月)

    1.突击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突出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进行跟踪复查。

    2.综合督查。市安委会8月份起组织对各辖市(区)开展综合督查,每组督查不少于2次。同时对各地区开展大检查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17年度辖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占年度考核总分1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市政府成立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排,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要集中力量,亲力亲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严格督查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大检查活动要求,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边检查边整改、以督查促整改,真正找到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症结。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依法查处。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明确专人盯守,严管严控,落实临时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和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大检查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有人去管、去盯、去促、去干,确保见到实效。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于7月25日前将大检查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自8月份起,每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将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10月25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宋海文,电话:85683107。

    邮 箱:19096115@qq.com

    附件:1.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安排

          2.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表(企业)

          3.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表(政府)

          4.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周报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常安〔2017〕2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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