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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1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12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08-10 公开日期:2015-08-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区犬只规范管理工作,明确犬只管理职责、创新犬只管理举措、破解犬只管理难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职责
  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犬只管理工作“党政领导、公安牵头、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督导落实”组织责任体系。
  1.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全市养犬行政管理工作,收容救助处置危险犬、流浪犬,捕杀狂犬病犬;建设 “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犬只登记发证工作;管理犬只留检所;依法开展有关无证养犬、养犬扰民、犬只伤人等警情处置,打击涉犬违法犯罪行为。
  2. 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检疫工作;监督指导疫犬救治和犬尸无公害化处理;负责对宠物诊疗行业的监管;协助公安机关设定城区限养危险犬种类,配合加强“一站式”服务窗口管理。
  3. 城管部门:负责将犬只管理(考核内容:犬只便溺卫生清扫保洁)纳入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依法查处饲养宠物犬污染环境的行为,对犬便溺等卫生突出区域组织清扫,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违规养犬行为。
  4.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犬只管理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5. 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狂犬病预防工作,人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病人诊治,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和预防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
  6. 环保部门:负责犬只扰民现场噪声监测。
  7. 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小区管理规约督促养犬人登记办证,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
  8.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犬只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工商登记的犬只经营行为。
  9. 教育部门:负责将文明养犬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文明养犬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10.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涉犬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
  11. 物价部门:负责对犬只免疫、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价格情况进行监督。
  12. 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犬只管理相关文件制定等工作。
  二、管理规范
  (一)犬只免疫登记。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持个人身份证或单位主体资质证明等有效证件,到 “一站式”服务窗口进行犬只免疫登记;服务窗口按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检场所;犬只免疫及电子身份标识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执行。
  (二)犬只饲养管理。养犬人应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破坏环境卫生,不得随意虐待或遗弃犬只;城区每户限养一条犬,倡导饲养绝育犬,严禁饲养危险犬;除展览、表演等需求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商业街、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以及风景名胜等公共场所,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社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间;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悬挂犬牌、带犬证,束不超过1.5米长的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便溺,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吠叫或攻击行为应及时有效制止。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不受规定限制。
  (三)犬只诊疗经营。从事犬只销售、养殖、寄养、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服务活动的机构,对养殖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应有固定场所,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条件,实行笼养或圈养。开设犬只繁殖、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凭动物检疫部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销售。养犬人,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或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将其隔离,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四)犬只救助处置。市公安局设立犬只留检所,收容、救助、处置弃养犬、流浪犬和违规犬。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收容、救助、处置弃养犬、流浪犬和违规犬。支持和鼓励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饲养超过规定数量犬只或不符合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犬只,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单位或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自行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所或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犬只留检所接收弃养犬、流浪犬和违规犬,应建立接收档案,对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免费提供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领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犬管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宣传、综治、财政、公安、卫计委、农委、城管、房管、工商、教育、民政、环保、物价、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犬只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犬只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区各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力做好工作推进。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犬只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犬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协调犬只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建立犬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加强工作督查。
  (三)构建信息共享机制。犬管领导小组共享互通强制免疫登记、狂犬病、查处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捕杀狂犬病犬等犬只管理信息,并及时通报社区、物业服务公司。以信息共享支撑犬只比对提醒推送、协查管控互帮,确保实现整体联动,合力高效。犬只登记信息向社会全面开放,并提供查询服务。
  (四)制定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文明养犬公益宣传教育工作,将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犬只管理机构建立、经费保障、文明养犬宣传、犬只救助处置等犬只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绩效评估)、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体系,提供犬只管理机制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广泛宣传依法文明养犬,是提升我市城市品质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推进。犬只管理领导小组要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在责任落实、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留检所运作等方面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
  三是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犬只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接沟通,密切联系配合,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受理、妥善处置群众举报投诉,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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