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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091/2013-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供总〔2013〕18号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生成日期:2013-05-20 公开日期:2013-05-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总社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完善企业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实现社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经研究,现将《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5月20日

    

    

    附件: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社)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针对目前社有资产现状,制定如下管理方法。

    一、总体要求

    1.本级社有资产,是指由市社全权管理的集体所有资产、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市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市社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市社支持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优化企业发展运行机制和分配机制。

    3.市社授权资产管理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社有资产经营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重点突出物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和监督。市社成立本级社有资产管理民主决策小组,对涉及本级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科学认证和民主决策。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依法经营,加快发展,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打造发展供销合作社系统经济的龙头企业,成为现代服务业和农村流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管事和管人相结合。

    2.深化企业改革改制,开门办社,开门办企业,推动资本联合,以社有资本融合更多的社会资本,促进社有投资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3.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实现社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优化经营结构,实施集团化和专业化发展战略。

    4.建立科学、长效的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创造性和积极性。

    5.按照出资比例、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的不同,实行“一企一策,分类管理”的办法。

    6.根据新时期供销社的新职能有针对性的支持企业发展为“三农”服务项目。

    三、管理内容

    (一)产权管理

    1.市社有关职能处室负责投资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工作。

    2.全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为其他企业(包括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和抵押。如确需融资、担保和抵押的,全资企业必须经市社党委批准后实施;控股企业要征得市社同意后再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3.全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土地和机器设备等)出售、转让、抵押、抵债,股权质押等处置事项应报市社批准后实施。其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对外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应报市社批准后实施。控股企业按公司章程和规定办理。

    (二)股权管理

    1.全资、控股或参股25%以上企业的改革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股权受让或转让,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引进吸收社会股东等涉及社有资产和股东权益的事项,应事前与市社沟通。全资企业经市社批准后组织实施;参控股企业征得市社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对涉及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资预算决算、利润分配、管理者任免等重大事项,市社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等应按照市社的意见行使权力,发表意见,维护市社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制定、修改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应报市社审定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全资企业向其投资的控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管理者应事先征得市社同意。

    5.全资企业总经理、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者应当将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社报告。

    6.市社可以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组织开展审计活动,包括年度目标考核审计、效益审计,经营者离任审计和重大业务专项审计。

    (三)投资管理

    1.全资企业购置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设立新公司(包括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必须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市社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控股企业投资新项目、设立新公司也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社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全资企业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及其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控股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规范操作,报经市社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参股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应向市社报备。

    (四)分配管理、绩效考核

    1.全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市社按规定确定。

    2.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在市社对企业的利润分配预案提出主导意见后,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3.参股企业要建立正常的年度利润分配制度,如市社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原则上实行固定收益方案,保证市社作为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4.已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

    5.对于由市社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投资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推行市社与投资企业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签订业绩考核合同,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6.市社每年对投资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并对经营业绩突出、综合管理成效显著、信息上报准确及时等优秀单位及相关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信息管理

    1.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企业统计、财务、会计、用工、工资和分配等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和台账,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动态,按规定上报市社。

    2.企业应按月定期向市社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根据情况按每季度或每年度向市社资产管理处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六)管理责任

    投资企业管理者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和市社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等,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2.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掩盖真实经营情况和资产运营状况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的;

    5.通过关联交易或其它手段,转移本企业经营收益造成效益流失的;

    6.其它违反社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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