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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0-0008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罚决字〔2020〕第7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0-11-09 公开日期:2020-11-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宗龙喜,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居民身份证号:3204021964********,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198910301679,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

    经查明:2017年6月,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宗龙喜律师在代理江苏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诉江苏科某某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与科某某公司股东朱某某发现科某某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江苏某某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增业绩的情况,共同请托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原民二庭庭长包敏,向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制发司法建议书。同年10月,司法建议书发出后,宗龙喜与赵某某(系朱某某之妻)沟通联系送钱事宜,10月18日,赵某某取钱至宗龙喜律师办公室,宗龙喜在该办公室送给包敏现金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宗龙喜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宗龙喜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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