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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21-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保障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救〔2021〕6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1-06-29 公开日期:2021-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德安医院、福利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945元执行,其中对分散供养并符合条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城市特困人员实行差额发放。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2021年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发放,即每人每月1222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要求,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36号)实施,按照全护理300元、半护理200元、全自理200元提供照料服务。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由各辖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自主选择照料服务方式,但必须与委托照料服务人或机构签订并落实“四方照料协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由供养机构直接提供。

三、资金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含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月发放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费按协议规定支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供养机构兜底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四、相关要求

严格按“通知”要求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制,确保“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不重复享受。

溧阳市、金坛区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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