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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7-0007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规〔2017〕3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7-09-18 公开日期:2017-09-20
时   效: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
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管理的通知
(常建规〔2017〕3号)

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不含金坛区)新建住宅小区道路、雨污水管道工程(以下简称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居住用地项目和商住混合用地项目。新建住宅小区道路是指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工程,包括桥梁、涵洞等;雨污水管道工程是指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检查井等,但不包括小区景观绿化配建的专用排水设施和雨水综合利用设施。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三、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实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承发包、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五、承接小区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六、小区道路参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道路等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七、小区雨污水管道工程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污水管道(DN≤600)应当采用离心球墨铸铁管(GB/T26081-2010)或者质量、使用寿命等相当或更优的管材产品。

2.位于小区车行道、广场、商业街等车辆可通行区域的检查井井盖(强度等级应为D400)及收水篦子(强度等级应为C250)均使用球墨铸铁材质。

3.位于小区步行道、宅前宅后绿化带等非车辆通行区域的检查井井盖,强度等级应为B125,收水篦子强度等级应为B125。

八、建设单位要求将小区雨污水管道与城镇雨污水管网连接时,应当提供小区雨污水管道工程的竣工测绘等资料。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十、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道路和雨污水管道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十一、金坛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建设单位与市排水管理机构已签订的《住宅小区室外排水管道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和《新建住宅小区管道委托养护协议》仍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