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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全市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672/2020-0002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养老〔2020〕9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0-03-09 公开日期:2020-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省有关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全市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卫健局、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省有关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压实疫情防控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慎终如始做实做细各项防控措施,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明确职责任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稳妥有序开放服务

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策略,按照属地辖市区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逐步恢复开放。对本区域拟返院和新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和拟招聘的机构工作人员,如无相关疑似症状且15天内未到过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高风险区域人员,无民政部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禁止进入的情形,必须在养老机构或集中隔离场所医学隔离观察14天,方可正式入住。优先满足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和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服务和聚集性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三、切实做好返院老人的隔离工作

各辖市(区)要切实做好拟返院和新入住老年人、拟返院和新招聘员工的隔离观察工作。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仍需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科学设置隔离区域,坚决防止输入性疫情扩散,确保机构安全。各地针对辖区部分养老机构内部无法实现隔离观察功能的,充分借鉴新北区桑榆堂长者照护之家返院集中隔离观察点的做法,在各地疾控防疫部门的指导下,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设立集中隔离观察点,解决非常时期老年人入(返)院的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四、给予有效扶持措施

1.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入住率降低和暂停运营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运行补贴补助,用于弥补养老机构因疫情影响增加的运营成本。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溧阳市自行解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降低养老服务企业房租成本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含场地等),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养老机构,可以自常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6日起至4月25日,免收三个月房租;倡议全市出租厂房、商铺、写字楼、仓库等的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比照中小微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办法执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性载体对承租的养老机构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减轻养老服务企业税收负担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经相应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允许养老机构减免缓缴部分费用

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减缴缓缴的费种、期限和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予以落实。同时享受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或缓缴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5.保障养老机构必要物资供给

加强对养老机构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证所需粮油、肉蛋奶和新鲜蔬菜不脱档、不断供,保障养老机构日常运转。积极落实供应渠道,做好养老机构所需口罩、酒精、消毒液等消杀防护用品的供应,切实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商 务 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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