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MB1886763/2020-0009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自然资规发【2020】334号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2020-12-04 公开日期:2020-12-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溧阳市局、金坛区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4日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后评估和修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重大国土空间规划规范性文件;

(二)代拟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三)制定全市范围土地调查方案;

(四)国土空间管制、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相结合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第七条 辖市(区)局、分局,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或实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以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承办机构,启动决策程序;

(二)局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由局分管负责人提出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决策建议,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指定承办机构,启动决策程序;

(三)对辖市(区)局、分局,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指定承办机构,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包括背景情况、现状及问题、建议决策理由、建议措施、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法律、法规及有关依据;

(三)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决策程序启动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门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实施部门、经费预算等。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草案备选。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或者市级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承办机构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者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应当就修改内容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组织听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可从省、市范围邀请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承办机构根据征求公众的意见及专家论证的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承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将评估报告分为低、中、高三级风险等级,并据此做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10日前,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材料包括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决策依据、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并根据不同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视审查的疑难程度,政策法规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调研或进一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相关法律专家参与。

第十八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和决策依据;

(二)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需提供公众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的材料。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决策内容,分别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者局相关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市委、市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或者市级主流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负有相关职能的局处(室)或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决策实施情况、执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决策实施机构应当适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后评估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提交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对象接受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决策实施后带来相关风险及负面影响;

(五)决策实施产生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及继续实施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

后评估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暂缓实施、停止实施或者调整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者局相关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后评估报告进行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暂缓实施、停止实施或者调整修改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拒绝、延误执行,或者不全面、不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三)擅自改变重大行政决策的;

(四)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其发布前的审核和发布后的备案,应当遵守《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