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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7〕20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12-29 公开日期:2018-01-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常委〔2015〕95号)要求,现对《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0〕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45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市本级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960元、1800元、2520元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情况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实际,适时调整市本级缴费档次标准。
  二、对市本级正常参保缴费的给予补贴,每缴费满1年按960元、1800元、2520元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80元、120元、160元的补贴。
  三、市本级城乡居民超过60周岁,取得本市户籍满15年且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十五年,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应缴年度的最低缴费档次执行,2011年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600元,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市本级包括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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