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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裹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53/2026-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数据局
生成日期:2026-01-27 公开日期:2026-01-27 废止日期:2026-02-04
内容概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裹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裹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其他食品(裹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常州市其他食品(裹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3日。

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0519)86900556

附件:常州市其他食品(裹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数据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

常州市其他食品(裹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裹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常州市其他食品(裹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需与通则配套使用,适用于裹粉生产许可审查。

第三条 本细则管理的裹粉产品,指以小麦粉、食用玉米淀粉、大米粉、食用木薯淀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经粉碎(或不粉碎)、调配、混合、包装工序制成的非熟制裹粉。产品类别编号为3101。

第四条 本细则引用的文件、标准以最新版本(含修改单)为准。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厂区、厂房、车间及库房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通用规范》(GB14881)要求。

第六条 厂房与加工车间应合理划分作业区,设置与生产规模匹配的加工区、包装区及仓库,实施有效隔离。

第七条 生产车间需具备充足的空间与高度,以确保能够满足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生产操作、卫生清理、物料运输,以及采光、通风和卫生检查等各项需求。

第八条 生产车间的布局需严格遵循生产工艺及卫生控制的相关要求分区:

(一)非食品生产区(办公室、化验室、配电间等);

(二)一般作业区(原辅料库、添加剂库、包材库、成品库、脱包间、外包装间等);

(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间、混合车间等);

(四)清洁作业区(内包装车间等)。

(五)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

第九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的入口处需配备更衣室,同时设置用于洗手、干手及消毒的设施,以及换鞋(或穿戴鞋套)的设施,或是工作鞋靴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应确保工作服与个人衣物及其他物品分开存放。此外,还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开关的洗手及消毒设施。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条 生产设备与设施需依据实际工艺需求进行配置,通常涵盖粉碎设备、调配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等,同时还应按工艺要求配备用于包装容器消毒的设施。

第十一条 检验设备应配备干燥箱、分析天平(0.1mg)、电子天平(0.1g/0.01g)、滴定装置及相关的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十二条 设备的布局规划需依据工艺流程进行设计,通常涵盖以下工序:原辅料的验收、粉碎处理(或保持原状不进行粉碎)、调配、混合、内包装以及外包装等环节。

第十三条 需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关键点实施有效控制。针对原辅料,应制定进货检验计划,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进行取样检测与记录,同时按照标签要求妥善贮存。在原辅料控制方面,需确认其名称、规格、合格状态以及外包装是否存在污染等情况。此外,应在备料区与进料区之间设置独立的缓冲处理区,做好物料外包装的除尘工作。拆包过程中,要留意内袋对外袋碎屑及线绳的静电吸附现象,定期对拆包进料区进行卫生清理,检查物料内袋有无破损。一旦发现破损或物料结块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退料处理。物料除去外包装后,需通过洁净通道进入清洁作业区。

第十四条 调配环节的控制管理。调配工作需指定专人负责,以此保障调配的精准性。在调配过程中,必须保证物料称量结果与配方要求完全相符。对于整个调配生产过程以及物料的领用情况,都要建立详细的相关记录。此外,根据实际需求,对配料进行进料粉碎处理。

第十五条 混合环节控制。需确保物料混合的均匀程度达到要求。混合处理后的半成品不得直接裸露放置于清洁作业区内,应使用粉仓等具备密闭功能的暂存设备进行储存,并做好相应的标识,以便后续备用。

第五章  人员核查

第十六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人员每年需健康检查,取得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开展严格的审核工作,并定期实施审核评估,以确保供应商的资质与供货质量符合要求。同时,在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需清晰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此外,所采购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必须严格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中,需明确列出配方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以及新食品原料的相关信息,具体涵盖其使用依据和按规定允许的使用量。同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和新食品原料,必须严格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管控调配、混合等环节,防止投料错误。

第十九条 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全面涵盖对生产过程中各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控,具体包括原辅料的使用、调配操作以及混合工序等。在调配环节,必须设置复核机制,杜绝投料种类错误或数量偏差的情况发生。同时,应制定科学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并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生产设备的清洁状态、包装容器的无污染性、工作服的洁净程度以及人员的卫生安全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从而有效防止产品及其包装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污染。

第二十条 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 B《食品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为参照依据,结合自身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设定卫生监控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该制度需全面涵盖原辅料检验、过程检验以及出厂检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以此确保所生产的产品严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于裹粉企业而言,其检验能力应至少具备对感官、水分、氯化物、酸度、净含量等项目进行测定的能力。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设备开展检验工作,但必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当运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进行检验时,企业应定期将其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若快速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则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再次确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严格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规范、合理地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此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与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建立余料管理制度。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料,需依据其特性进行科学分类,并实施分类储存管理。在储存环节,要清晰标识余料的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以及数(重)量等关键信息。同时,确保余料的储存条件严格符合相应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此保障余料的质量安全与后续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运输交付管理制度。依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性与卫生要求,明确规定运输和交付过程中的各项具体要求,尤其要严格禁止食品及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以确保食品及食品原料在运输和交付环节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详尽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食品生产全流程的关键信息,从而确保产品具备可有效追溯的能力。同时,企业应依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体系,如实记录投料原料的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重要信息,为食品安全追溯提供全面、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自查制度。企业需针对裹粉生产的安全状况开展检查评价工作,同时明确规定自查的频次。自查内容应当全面且细致,涵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方面的具体状况;检验管理的执行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的规范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合格品管理与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针对验收和生产环节中察觉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企业应清晰界定其标识、贮存与处置的具体举措。务必确保不合格品与合格品分开存放,并设置显著标识以作区分。同时,要如实且完整地记录不合格品的保存与处理详情。对于召回的食品,企业应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适宜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及处置的整个过程,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审查细则的规定,建立并落实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按照申报的裹粉品种和要执行的标准,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里,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

企业须对所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检验项目的设定应严格依照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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