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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25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7〕19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12-14 公开日期:2017-12-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市级党政机关权属的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经营性用房和住宅等其他类用房,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逐步纳入集中统一管理。
  二、集中统一管理内容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统一申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2.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变更至市管理局名下。
  4. 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市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应予办理。
  5. 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省有关精神,参照兄弟城市做法予以免除。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必须列入建设成本。
  6. 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管理局备案。
  7. 运用智能化系统等手段,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二)统一办公用房处置
  1. 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2. 各部门(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管理局批准。
  3. 办公用房交易、置换、划拔、报废由市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统一办公用房调配使用
  1. 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2. 市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超出部分由市管理局收回。
  3. 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确因办公用房紧张或新设机构有增加办公用房需求的,向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管理局在现有房源进行调配,不足部分由市管理局统一向社会租赁。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租赁办公用房。
  4. 市级机关经营性用房和住宅的出租,由市管理局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四)统一办公用房规划建设
  1. 市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建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2. 市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并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推进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
  3. 办公用房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五)统一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1.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管理局负责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市行政中心外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由各部门(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和时限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自行申请经费并组织实施,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2. 每年7月1日前,各部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市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用房单位的房屋状况和财力情况安排年度维修计划,年度维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 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 办公用房的维修,在政府采购目录和招投标办法范围内的,按照招投标法执行,在政府采购目录和招投标办法范围以外的,按照市管理局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六)统一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1. 市管理局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的统一标准、结算制度和考核办法,对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服务进行统一规范。
  2. 市管理局负责市行政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市行政中心范围外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标准和考核办法,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管理局的指导监督。
  (七)统一办公用房经费管理
  1. 市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
  2. 市管理局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经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办公用房协同管理机制。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沟通顺畅的联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积极推进辖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给予指导和相关支持。
  (二)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以《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建立健全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统一维修改造和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等“1+X”配套性制度规范,不断推进办公用房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三)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办公用房管理水平。研究改进办公用房管理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图文信息智能化管理系统,对办公用房的地理信息、建筑信息、人员信息和使用信息实行跟踪管理、动态监控,为办公用房的调配、处置、监督等提供依据,实现办公用房集约节约利用。
  (四)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有效监督。制定出台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督考核办法,将办公用房管理情况纳入市级机关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常规巡查、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检查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办公用房管理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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