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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091/2024-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供总〔2024〕4号 发布机构:市供销总社
生成日期:2024-01-12 公开日期:2024-0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常州经开区供销合作社,市供销总社各处室: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草案)》已经常州市供销合作社第八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予以印发。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具有特别法人地位。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把党的领导融入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的各方面各环节。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促进共同富裕,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第五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六条  常州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组织,县级供销合作社、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设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应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第七条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八条  市总社实行团体成员社制,按合作制原则推进开放办社。

第九条  市总社社有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市总社理事会是市总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市总社及其成员社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法人财产。

第十条  市总社加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享有成员社权利,履行成员社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一条  市总社社址设在常州市新北区。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市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参与供销合作事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政策的拟订。

(三)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研究指导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稳步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四)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推广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

(五)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建设和农产品产销对接。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

(六)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及其它商品的生产、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及资产监管,协调成员社间关系,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负责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农民社员和农民经纪人技能教育培训。

(九)依法监管社有资产,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与合作。

(十)参与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承担对本行业系统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十一)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总社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市总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经申请并报市总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总社开放办社的成员单位(统称为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有市总社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三)参加市总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提请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市总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市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市总社决议;

(二)维护市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市总社委托的任务;

(四)向市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五)接受市总社的指导;

(六)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总社常务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拒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故意侵害市总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选举出席江苏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审议通过或修改市总社章程;

(六)选举市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召开时。

全市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总社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总社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市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及主任、副主任;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市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共常州市委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市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或者监事会提议时也可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市总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市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总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市总社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市总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市总社监事会为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总社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全市代表大会、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九)选举监事会主任;

(十)市总社党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市总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主任,由中共常州市委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外派监事和外部监事。

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总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监事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社有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市总社可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社有资本,设立独资性质的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授权其对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总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市总社出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总社所属社会组织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承接政府委托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四十条  市总社所属社有企业和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与审计

第四十一条  市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总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历史积累形成、社会捐赠和资助。

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市总社历史形成的各类资产和权益为市总社集体所有。

市总社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总社财务审计部门对市总社及所属社有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常州市供销合作社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总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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