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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1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4〕12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4-09-19 公开日期:2014-09-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深化体制改革,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健全具有常州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统筹发展居家、社区和机构等多种养老形式,实现普遍与个性的结合;统筹推进城乡养老设施建设,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受惠率,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实现相关领域的良性互动,做到人人担责任,人人享服务。
  2.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积极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着力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构建养老产业格局、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养老人才队伍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创造具有常州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5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达6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虚拟养老院”服务半径持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延伸,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辖市(区)、街道(乡镇)三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深化我市养老产业招商对接平台,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生产养老服务产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形成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建成一批养老综合体,塑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体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要求,深化光华路老年产品一条街,武进西太湖健康医疗产业园,溧阳天颐谷养老产业园,金坛东方盐湖城养老产业园,新北小黄山养老产业园,丽华地区养老服务产业园等“一街五园”养老产业集群,打造养老产业新高地。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规范行业标准,健全养老服务业制度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全面弘扬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开展志愿服务,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到服务及时、监管有力。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量。
  二、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一)不断强化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强化居家养老基础性地位,以“一率四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标准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为抓手,构建市、辖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具体服务项目。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服务。大力推进“老年助餐工程”,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和发展连锁老年助餐企业,实行公司化运营,标准化制作,统一配餐。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助餐点等为老服务实体,按规模、功能分别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实行以奖代补。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建设,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统一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规范,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设施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为居家老人提供更为规范的服务。到2015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各辖市(区)培育和扶持一批规模性老年助餐企业,老年助餐点覆盖40%的城乡社区;到2020年,老年助餐点实现全覆盖,城乡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80%、40%。
  (二)着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功能,制定常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院评估标准,重点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浪费,合理投入,做好福利院(中心)、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工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手续,并在土地保障、规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并通过合资、入股以及公办民营、民建公助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出台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从2014年起,对以租赁房产新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床2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对以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床5000元、5500元、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80元、介助100元、介护12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到2015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50%以上;到2020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人50张,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60%以上。
  (四)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建设。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改善老年床位结构。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从2014年起,对新建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办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或将床位转型为养老床位的,经财政、民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政府补贴办法给予相应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到2015年,全市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40%以上;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0%以上。
  (五)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加大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公共资源向农村养老服务倾斜。积极推进市、辖市(区)两级养老机构资源与农村养老机构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促进武进和金坛挂钩合作,新北和溧阳挂钩合作,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大农村敬老院“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升级力度,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向集“五保”供养、社会寄养、日托照料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15年,全市所有农村敬老院完成“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全部达到省星级标准,全市80%以上乡镇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全市所有乡镇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六)全面推进医养服务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逐步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市场化运作的医养融合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制度,大力推广“虚拟养老院”建设,方便老年人在家接受康复护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要配备医务室、康复室;条件不具备的按照就近原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契约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配备全科医师和专业护理人员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自办医疗服务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相关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房,开展老年康复业务。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支持建立人员互派、定期巡诊、转诊优先等医疗服务协作关系。引导建设医养融合型服务机构,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集中护理、稳定期居家照料的一体化医养融合服务。
  (七)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整合人口管理系统等信息资源,建立市、辖市(区)、街道(乡镇)互通互联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大力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不断拓展“虚拟养老院”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在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助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增加精神关爱、呼救服务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内容。重点研究建立老龄信息数据库、老龄信息调查统计及决策分析信息系统平台,建立覆盖全市的老龄基础信息数据定时、实时、自动采集网络;重点研究应用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领域相结合的无线网络、智能传感器和信息处理技术, 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体系的信息化支撑平台;重点开发老年人移动健康管理智能集成终端产品, 研究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技术, 以及与相关卫生保健服务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技术。到2015年,为30%以上老年人家庭安装居家呼叫终端;到2020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开通远程医疗等功能。
  三、完善养老服务制度
  (一)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市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联合消防、卫生、人社、安监和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和服务。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政府的各种扶持和补贴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名义骗取各种补贴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对养老机构中途改变性质或歇业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退还按养老机构等级和床位数给予的一次性补贴资金(运行未满5年的,每年退还20%),同时向相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的规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进行价格监督和指导,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实行市场定价;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到2020年,全面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各尽其责的发展局面。
  (二)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以辖市(区)、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各地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到2015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服务每户每年给予200元运行补贴;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提高为每人每月价值300元的援助服务。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四)完善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责任风险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45周岁以上人员参保,加强养老保障,提高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广,力争到2020年全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市、辖市(区)财政要给予一定补贴。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参保率达45%。
  (五)完善养老服务人员激励制度。制定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对入职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1万元、7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将养老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适时发布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职业待遇。
  (六)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孵化制度。引导和整合本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成立教学研基地,重点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强化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机制。依托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成立“养老护理技能明星工作室”,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到2015年,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90%,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七)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实行资格认证,鼓励持证上岗。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八)深化老年心理关爱制度。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建立老年人心理关爱服务组织,加强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流,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并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心理支持作用。
  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一)促进多种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延伸养老服务产业链,促进养老产业与医疗卫生、生物医药、生态农业、旅游养生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倡导动态养老服务,积极开发老年旅游产业,规范老年旅游市场秩序,完成老年旅游产业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不断推进老年旅游产业的发展。搭建养老产业招商会平台,通过“推出一批养老资源,引进一批投资、管理团队,举办高端论坛”,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发展养老产业,强化资本、人才、项目、企业等有效对接,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二)着力培育老年服务产业集群。利用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培育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享受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相关政策支持。积极打造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促进养老产业集群发展。到2020年,“一街五园”养老服务产业格局基本形成。
  (三)扶持壮大养老企业规模。推广养老机构连锁经营模式,扶持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优秀养老服务企业,将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其创建“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被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到2015年,建设一批配套齐全、管理先进,具有高水平和示范性作用的养老服务旗舰企业和品牌企业。
  (四)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产业。街道(乡镇)、社区(村)要逐步举办老年学校,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有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远程教育,构建市级老年大学和辖市(区)老年大学、街道(乡镇)老年学校、远程教育相结合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
  (五)积极推进老年文体产业。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为老服务功能,加强老年人文体活动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特色文体活动。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开展咨询服务,鼓励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为。
  五、强化养老保障措施
  (一)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编制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各辖市(区)政府根据市级规划和本区域实际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按照2015年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不低于40张、2020年不低于50张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2015年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2020年不少于0.4平方米的标准,分市、辖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四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符合规划要求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皆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优惠地价。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政府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不得低于50%,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加大金融对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加养老服务企业项目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担保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市、辖市(区)政府对于规模大、前景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凡列为我市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扶助对象的人员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申请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较大的贷款额度可以放宽到200万元,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试点。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等费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基本收视维护费和终端设备费用按当地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重点工作推进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跟踪督查制度,督促社会参与养老事业、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医养融合、促进多产业互动、推广“虚拟养老院”、扶持养老服务产业壮大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市场监管机制等养老服务业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促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意见。市民政局、发改委和老龄办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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