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672/2020-000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救〔2020〕6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0-05-28 公开日期:2020-06-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和《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101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根据《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和《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101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补充性和过渡性作用,将临时救助制度贯穿于社会救助链的前端、中端和后端,建立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模式,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更大力度织密织实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须具有本地户籍,或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半年以上。

(二)进一步细化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遵循“托底线”原则,根据申请对象遭遇特殊困难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程度确定。困难程度的界定应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情况综合判定。

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掌握;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4倍掌握;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6倍掌握。

临时救助每年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按照上述救助标准上限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缓解的特别重大生活困难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视情加大救助力度,

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三)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

1.简化急难型临时救助流程。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可简化办理流程,必要时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在急难救助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2.规范支出型临时救助流程。对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的对象要规范执行相关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在参照申请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支出情况开展临时救助。

(1)受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常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附表1)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镇(街道)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辖市(区)审批。

(3)审批。辖市(区)根据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及时委托“常州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联席会议形式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等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3.优化申请办理材料。积极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以下证明材料: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支出型困难对象,可视情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佐证其实际支出情况),让困难群众“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4.明确救助金发放方式。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四)落实审批权限下放,建立备用金制度

1.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小额救助,各辖市(区)可委托镇(街道)审批,并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附表2)。

2.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由各辖市(区)根据各镇(街道)常住人数及上年度临时救助实际开展情况综合核定。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年初预拨,年中补充,年终结算。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深入推进临时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大、疑难、复杂临时救助事项,辖市(区)民政部门可邀请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同步监督。对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家庭或个人,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并鼓励社会力量的多级救助和多渠道帮扶,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二)完善快速响应机制。要建立与12345政务、110警务、120急救等热线的联动机制,畅通“救急难”渠道。镇(街道)、村(社区)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提高救助的应急性、时效性。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三)加强救助资金保障。各地要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常州经开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地负责筹集解决。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派驻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对临时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形成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附件:1.常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常州市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3.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联席会议纪要

(此页无正文)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开户行名称:               开户人姓名:          银行账号: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家庭人数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申请人类别

常州市户籍居民□    常州市非户籍常住居民□

申请类别

急难型

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重大疾病□

其他紧急特殊困难(情形描述)

支出型

教育支出□    医疗支出□

其他特殊困难(情形描述)

支出总金额

支出时间

申请金额

是否已接受其他社会

救助或社会捐赠

救助(捐赠)类别

救助(捐赠)金额

实施部门

救助(捐赠)时间

当前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累计金额

个体工商或企业注册号

无□有□(代码)

家庭成员信息

分    类

家庭成员1

家庭成员2

家庭成员3

家庭成员4

家庭成员5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重病病种

与申请人关系

就业状况

月 收 入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愿意接受救助部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权利、退还已经获得的救助款物。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审核

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辖市(区)

审批

意见

民政局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附件2

常州市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开户行名称:               开户人姓名:          银行账号: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家庭人数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申请人类别

常州市户籍居民□    常州市非户籍常住居民□

急难情形

火灾□  爆炸□  溺水□  人身伤害□  重大疾病□

其他紧急特殊困难(描述情形)

是否已接受其他社会

救助或社会捐赠

救助(捐赠)类别

救助(捐赠)金额

实施部门

救助(捐赠)时间

家庭成员信息

分    类

家庭成员1

家庭成员2

家庭成员3

家庭成员4

家庭成员5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重病病种

与申请人关系

就业状况

月 收 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愿意接受救助部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权利、退还已经获得的救助款物。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经办人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负责人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

情况

已于     年   月   日,报       市(区)民政局备案。

   辖市(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联席会议纪要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员:

列   席:

主   持:

记录人:

主要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