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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2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7〕15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7-11-29 公开日期:2017-12-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相关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7〕124号),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市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一、实施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为溧阳市人民政府和各辖区人民政府。
  二、挂钩标的
  2016年,将各辖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六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
  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三、统筹标准
  2016~2017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统筹标准分别为1500元/吨,总磷为15000元/吨;2018年后按省政府规定的统筹标准执行。
  四、返还和奖励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根据各辖区年度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达标考核结果,对各辖区实施污染减排考核返还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
  (一)污染减排考核返还。市区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考核任务,对完成任务的辖区,按收取该辖区统筹资金总额的40%进行返还;对未完成任务的辖区,减排任务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
  (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市区完成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地表水考核断面达标率三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年度考核任务,对完成任务的辖区,分别按收取该辖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有一项未完成的,相应奖励比例减半。
  (三)“影响者承担”原则。市区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任务,按照“影响者承担”的原则,由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辖区全额承担被扣减资金,统筹资金总额不足扣减资金的,需补交缺额部分。未完成指标涉及两个及以上辖区的,污染减排按涉及辖区未完成减排量确定分担比例;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由未完成辖区按同比例共同承担;地表水考核断面达标率根据不达标考核断面数确定分担比例。
  溧阳市由省财政实施污染减排返还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
  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统筹资金收取和使用
  市财政依据省政府规定的考核挂钩标的和统筹标准收取各辖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溧阳市由省财政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返还和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组织实施
  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质量指标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量、环境质量考核情况,核定各辖区年度资金收取、返还及奖励金额,纳入市与辖区年终财政结算。
  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大治污减排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按规定统筹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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