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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12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8〕8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8-07-15 公开日期:2018-08-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和新发展理念,紧扣“两聚一高”目标,加快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制,确保按期实现政企分开,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为促进全市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常州高质量发展,为“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监管,权责明确。参照省级层面做法,合理确定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功能作用,下移执法重心至辖市区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将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与我市综合执法等改革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企分开
  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运营,撤销各级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承担。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全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和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许可等审核、上报工作,加强全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修订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编制全市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食盐储备体系建设;负责全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做好非碘盐供应管理、应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牵头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负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全市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查处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非法添加营养加强剂的行为。
  3.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碘缺乏危害的防治。
  4.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的监督管理。
  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根据省要求依法做好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工商登记或者指导辖市区工商登记部门做好相关工商登记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7. 市物价局:负责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及监督管理,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
  8.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涉盐违法犯罪打击工作。
  9. 市财政局:负责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将相关经费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辖市区盐政执法职能移交过渡期间,由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管理的执法主体,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负责行政监管工作。市、辖市区监管部门要明确分管责任人、职能处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三)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执法
  1. 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并开展跨区域经营;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2. 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3. 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由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牵头加大对制贩假盐和违规经营食盐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严防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食盐专营执法指导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执法指导监督。
  4.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证照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信息沟通、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四、完善盐业食盐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按照全市食盐供需情况,政府储备量不低于一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的储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并委托市盐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储备到位。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对食盐、工业盐、畜牧饲料用盐等批发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员建立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定期公示所有涉盐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实行黑名单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国有盐业公司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做好动态监控,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
  五、建强配齐食盐监管力量
  建立盐政协管队伍,从2018年1月1日起五年时间,逐步建立起新的专业化监管体系,确保盐业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市盐业主管部门,人员配备情况参照省级层面做法和要求执行。市、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协管人员按下列要求配备:
  (一)人员范围。原则上2017年12月底前取得盐政执法证件的原有市、辖市区盐务管理局在职盐政执法人员中选派。
  (二)人员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勤奋,爱岗敬业,具有盐政执法经验,热爱食盐监管事业;
  2. 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3. 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 身体健康。
  (三)配备名额。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级盐业公司,根据市场监管需要确定名额。原则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人、辖市区市场监管局2-3人。
  (四)配备程序
  1. 由市盐业公司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后确定初步人选。
  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盐业公司共同审核后,汇总全市初步人选名册,统一上报。
  3.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盐业集团审核确定的名单,确定市、辖市区各级协管人员。
  (五)人员管理
  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盐政协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协管人员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公,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安排协助开展食盐监管执法等工作。协管人员要遵守所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纪律,服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制定本区域协管人员具体考核办法,对协管人员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3. 协管人员工资经考核后发放。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为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职级管理岗位人员薪酬平均数,其他等次工资标准合理设定。具体工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制定。
  4. 协管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其工资,按照所在地盐业公司员工同等待遇正常缴纳“五险一金”。
  (六)其它。协管人员因到龄退休等原因不再履行协管职责的,五年内可以依据“缺一补一”的原则,按确定的配备程序和条件进行选配补充。
  六、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认真贯彻落实十三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要求和省有关盐业改革发展文件精神,支持盐业公司依托现有营销网络,结合“菜篮子”工程,开放绿色通行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经营好常州食盐市场,积极拓展外部市场,做精做优淮盐品牌。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支持盐业公司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对涉及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给予税收减免等政策;积极帮助盐业公司解决政企分开及产业转型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鼓励盐业公司以改革为契机,盘活企业资产,在项目立项、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加快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妥善解决好盐务管理局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市、辖市区盐务管理部门原行政(含参公)、事业性质人员,并做好原为行政或事业性质的离退休人员管理保障工作。鼓励盐业公司在全市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对其履行社会责任储备新建改造食盐储备库建设的相关税费、规费予以减免;鼓励盐业生产企业加快产品研发创新,申请行业标准、自主品牌和技术专利,加快产品升级,给予技术支持和资金扶持。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负总责,市编办、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农委、商务局、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法制办、市盐务局(常州盐业公司)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市盐业体制改革协调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全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协调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以及切实稳定盐业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
  (三)完善制度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盐业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做好我市盐业管理方面政策制度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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