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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22-0006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规〔2022〕1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2022-05-27 公开日期:2022-05-30
时   效:本规定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我局结合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实际,专门制定《常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交规〔2022〕1号)

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我局结合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实际,专门制定《常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试行。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是指以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施工过程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建设活动。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具体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评价、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施工部位的监控。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负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负管理责任。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合同履约考核。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为重点、施工班组为单元,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实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实施工程安全隐患治理层级管控。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预警、报告、报备、整改、评估验收、奖惩等内容,逐级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从业单位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当制定专项方案,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到位,实行闭合管理。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定期演练。

第三章  建设评价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以下审核工作:

(一)公路水运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审核记录及结论负责,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对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确认。

(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可能导致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并重新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标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一)施工单位每月对本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至少组织一次自查自纠和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监理单位确认。

(二)监理单位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施工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价,同时对本监理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检查评价情况报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每半年对施工、监理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至少组织一次评价,同时对本单位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实行百分制。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年度考核周期内的评价得分累计平均得出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达标,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达标。对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查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情形的施工标段应当评为不达标。

建设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评价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对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评价情况组织抽查,抽查施工、监理标段的比例不少于10%,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全覆盖检查。

对于申报市级“平安工地(工程)”的项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达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申报市级“平安工地(工程)”、省级“平安工地(工程)。

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市级“平安工地(工程)”示范候选名单。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申报的工程(标段)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市级“平安工地(工程)”建设评价工作,具体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取日常督查与适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对外公示。

省级“平安工地(工程)”建设评价工作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标段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市级“平安工地”:

(一)施工标段合同额不小于2000万元;

(二)施工标段完成年度产值计划不少于50%,且尚未交工验收;

(三)市级评价结果80分及以上的。

省级“平安工地”评定条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标段被评定为市级“平安工地”,且建设单位、监理标段市级评价结果均为80分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评定为市级“平安工程”。

省级“平安工程”评定条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在本年度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省、市级“平安工地(工程)”:

(一)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交通运输局及以上部门约谈的;

(二)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交通运输局及以上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四)年度考评周期内发生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作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信用监管机制,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时,投标单位近两年获得省级“平安工地”一项以上的,在综合评分中增加0.1分。投标单位获得省级及以上“平安工程”的,在招投标时可以作为业绩加分;获得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的,在品质工程验收、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等方面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

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达标等情况,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并根据《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制度》)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示函》进行警示提示;

情节严重的,并根据《警示提示制度》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对施工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根据《警示提示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督办对象下达《督办通知单》,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挂牌督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常交质〔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