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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19-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统发〔2019〕29 号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9-09-29 公开日期:2019-09-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现将《常州市统计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处室,民调中心:

     现将《常州市统计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统计局

2019920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统计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机关合同,是指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常州调查局、市局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等的合同。

    第三条  局机关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局机关实行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合同的财务监管。

    第五条  局机关合同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和审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有效利用。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条  局机关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起草由具体承办处室负责。

    第七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局机关职权或者超越政府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核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担保、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九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局机关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合同签订前,承办处室应当报送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处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合同纠纷解决条款是否完备;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订,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七条   合同正式文本由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局机关公章;局属事业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处室依照法定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后或者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订立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处理。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应当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处室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或者参与仲裁、诉讼。 

第六章  合同的归档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起草、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合同资料,合同承办处室应该妥善保管:
  (一)合同正式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该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和相关资料报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备案,并送交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按规定,将局机关合同目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即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三)未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合同资料的;
  (四)擅自放弃合同权利或者增设义务的;
  (五)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部门合法权益的;
  (六)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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