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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
索 引 号:014109672/2021-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1-10-20 公开日期:2021-1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
常州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

一、 困难老年人保障

1、项目名称: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

服务对象:特困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内容和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服务;提供医疗、丧葬、关爱等服务。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2、项目名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基本服务

服务对象:无子女照顾的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无子女照顾60周岁市级以上劳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介助和介护的离休干部,9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五类对象

内容和标准:评估为自理或介助的老人,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介护老人每人每月给予价值300元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

政策依据:《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6号)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3、项目名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内容和标准:扶助金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扶助对象每人每月700元、

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8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常卫规〔2015〕2号)

实施部门:市卫健委

4、项目名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医保补助

服务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等困难待遇的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

实施部门:市医保局

5、项目名称:特殊困难重点老年人基本生活服务

服务对象: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邻里守护”活动加强空巢独居老人关爱工作的通知》(常老办〔2017〕5号);《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常民福〔2019〕6号)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6、项目名称: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服务对象:为特困、失能、失智、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等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

内容和标准: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政策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适老化改造民生实事的通知》(苏民养老〔2020〕10号);《常州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意见》(常民养老〔2020〕13号)。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二、老年人福利

7、项目名称:尊老金补贴

服务对象:对本地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内容和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养老〔2020〕19号)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8、项目名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

服务对象:80-89周岁的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每人每月给予3个小时的援助服务。

政策依据: 《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6号)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9、项目名称: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65周岁以上老年人;对65岁以下企业退休人员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人员。

内容和标准: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对65岁以下企业退休人员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人员每两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建立居家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40号)

实施部门:市卫健委

10、项目名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内容和标准:按照省统一部署及时调整相关待遇水平,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待遇。

政策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

实施部门:市人社局

11、 项目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内容和标准:按照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待遇。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常政规〔2010〕4号)及配套政策

实施部门:市人社局

12、 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对于长期驻外及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就医的老年人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

(1)医保目录及范围。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执行江苏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范围。

(2)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或异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致。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特定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20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实施部门:市医保局

13、 项目名称: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内容和标准:辖市区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14、 项目名称:老年教育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积极扶持老年教育事业,扩大老年教育供给,鼓励在乡镇(街道)单独举办或依托市、区级老年大学,设置老年大学或教学点,满足更多老年人学习愿望和受教育权益。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实施部门:市教育局

三、老年人优待

15、 项目名称:减免特困学员的学费

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学员

内容和标准:学校设立帮扶贫困基金,对家庭贫困的学员实行先交费后减免的方式,受理地点在常州老年大学。

政策依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

实施部门:市教育局

16、项目名称:进入文化旅游设施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文化设施。进入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家等级景区享受半价优惠。

服务对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免费进入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家等级景区。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实施部门:市文广旅局

17、项目名称:老年人的基本公共交通出行服务

服务对象:60-69周岁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60-69岁老年人乘坐公交半价优惠;60-69岁老年人乘坐地铁半价优惠(除工作日高峰时段7:00—9:00、16:00-18:00),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9.5折优惠。

服务对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免费乘坐公交;乘坐地铁免费(除工作日高峰时段7:00—9:00、16:00-18:00),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9.5折优惠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关于核定常州市轨道交通(地铁)票价的通知》(常发改〔2019)14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关于核定常州市公交票价的通知》(常发改〔2019)150号〕

实施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18、项目名称:户口迁移

服务对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实施部门:市公安局

19、项目名称:公证服务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实施部门:市司法局

20、项目名称:法律诉讼服务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内容和标准: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并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

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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