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于某甲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05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3-26 公开日期:2024-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于某甲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于某甲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于某甲。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光,职务:局长。

第三人:宿某某。 

申请人于某甲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罗)行罚决字〔2023〕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追加宿某某为本案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第三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新公(罗)行罚决字〔2023〕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3年期间,申请人使用22******19的账号在抖音APP上发布18个音视频作品,对自己的亲姐夫第三人进行辱骂,后申请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申请人认为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仅处理申请人而不处理第三人,申请人系被害人、报警人,故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新公(罗)行罚决字〔2023〕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自行到罗溪所报警称:有三个抖音号自2023年6月份至2023年8月4日期间发布造谣其与亲哥发生不正常性关系的视频,其怀疑是姐姐与姐夫发布的。2023年10月31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违法嫌疑人于某乙、第三人主动至罗溪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反映申请人也在抖音上对第三人进行辱骂,经民警联系,申请人于当日至罗溪派出所投案。经审查,申请人交代了其通过抖音评论辱骂第三人,并将评论截图做成抖音视频,后使用抖音账号22******19进行发布的违法事实。现查明:2023年期间,申请人使用22******19的账号在抖音APP上发布18个音视频作品,对自己的亲姐夫第三人进行辱骂。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至被控告人和控告人。二、职权管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法定的职权管辖依据。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利用网络短视频社交软件“抖音”,发布18条公开视频对第三人进行辱骂,上述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较重”。结合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行政处罚决定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四、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罗)行罚决字〔2023〕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合法,量罚合理适当,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于某甲、于某乙)、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宿某某)、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5.送达回执;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于某甲、于某乙);7.发破案经过;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于某甲)第1次、询问笔录(于某甲)第1次;9.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于某甲)第2次、询问笔录(于某甲)第2-5次、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于某甲)第1-3次;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于某乙)、询问笔录(于某乙)第1-5次、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于某乙)第1-4次;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宿某某)、询问笔录(宿某某)第1-4次、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宿某某)第1-3次;13.提取笔录(于某甲、宿某某、于某乙);14.接受证据清单(于某甲、宿某某);15.视听资料解析及工作记录;16.情况说明;17.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6日9时许,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下属罗溪派出所反映称,有三个抖音号自2023年6月份至2023年8月4日期间发布造谣其与亲哥发生不正常性关系的视频,怀疑是姐姐与姐夫发布的。同日,罗溪派出所作出新公(罗)受案字〔2023〕9939号《受案登记表》对申请人被公然侮辱一案进行受理,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受案回执。10月16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6、7月份,其发现有三个账号(68*******15、91*******29、d3*******1m)在抖音公开发布视频辱骂申请人。三个抖音账号发布的内容一致,于2023年8月4日停止发布辱骂视频,2023年9月11日删除所发视频。此外,申请人姐姐于某乙及第三人也在个人抖音上发布视频辱骂申请人。罗溪派出所制作接受证据清单,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抖音视频。2023年10月31日,于某乙和第三人主动至罗溪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对于某乙、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纠纷,因申请人在抖音上发布视频辱骂第三人及于某乙在先,第三人遂在抖音发布视频讲述事情经过,并未辱骂申请人。同日,申请人自行至罗溪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因第三人先对其抖音作品进行负面评论,申请人才在抖音发布对第三人回复的辱骂视频,否认辱骂于某乙。罗溪派出所将申请人、第三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2023年11月1日,因案情复杂,罗溪派出所作出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经审批对申请人、于某乙、第三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同日,经提取,罗溪派出所发现申请人抖音账号发布公然侮辱他人视频23条,民警将上述作品下载并刻盘,制作提取笔录、拍摄提取照片。2023年11月7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申请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申请人称2023年期间其在抖音发布的23条辱骂视频,有5个视频是其自己录制的,辱骂对象并未特定指谁;另有18个视频是申请人将其和第三人在抖音评论区回复的截图做成抖音视频发布的。2023年11月8日,罗溪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第三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同日,罗溪派出所制作发破案经过。2023年11月10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三个抖音号发布的抖音视频以及于某乙发布的抖音视频进行刻盘保存,对从申请人手机提取的23段抖音视频进行刻盘保存,制作工作记录。2023年11月15日,罗溪派出所作出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经常州市公安局批准本案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3年11月25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2月5日,罗溪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第三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2023年12月7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于某乙发布的辱骂申请人抖音视频、三个抖音号发布的辱骂申请人抖音视频以及从申请人手机提取的23段申请人发布的辱骂他人抖音视频进行解析。2023年12月8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申请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2023年12月13日,罗溪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接受第三人提供的申请人辱骂第三人抖音视频截图11张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罗溪派出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告知陈述申辩权并将笔录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宣读,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在笔录中注明。同时,民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是报案人、受害人,对处罚不服,民警将询问笔录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宣读,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在笔录中注明。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罗)行罚决字〔2023〕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2023年期间,申请人使用22******19的账号在抖音APP上发布18个音视频作品,对自己的亲姐夫第三人进行辱骂,后申请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该处罚决定书内容已由民警当场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同日,罗溪派出所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第三人。2023年12月14日,罗溪派出所将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家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3年10月16日新公(罗)受案字〔2023〕9939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于某甲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抖音视频;2.2023年10月31日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3.2023年11月1日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于某甲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及抖音视频、宿某某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宿某某);4.2023年11月7日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于某甲询问笔录;5.2023年11月8日宿某某询问笔录、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发破案经过;6.2023年11月10日工作记录;7.2023年11月15日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8.2023年11月25日于某甲询问笔录;9.2023年12月5日宿某某询问笔录、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10.2023年12月7日视听资料解析;11.2023年12月8日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于某甲询问笔录;12.2023年12月13日宿某某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宿某某提供的抖音视频截图;1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于某甲询问笔录、新公(罗)行罚决字〔2023〕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4.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对于申请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第三人等人的询问笔录、抖音账号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2023年期间,申请人使用22******19的账号在抖音APP上发布18个音视频作品,对第三人进行辱骂,申请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申请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较重”。申请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存在减轻情节。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关于申请人主张其系被害人、报警人,被申请人仅处理申请人而不处理第三人。本机关认为,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申请人虽然是报案人,但经过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审理,申请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针对申请人控告第三人对其造谣辱骂,被申请人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分析研判,未发现第三人有公然侮辱或者诽谤申请人的行为,在另案中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申请人如有证据,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反映有抖音账号公开发布视频对其进行辱骂,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起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对申请人、第三人等进行询问,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对申请人抖音账号发布的视频进行提取并解析。2023年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作出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经常州市公安局批准本案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时告知对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在笔录中注明,同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申请人宣读并当场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罗)行罚决字〔2023〕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