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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许某龙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9-22 公开日期:2023-09-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许某龙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许某龙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许某龙。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许某龙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61052号《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

00161052号《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7日,申请人自行驾驶皖N463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常淳线(239省道)遇到交警查车,警察说申请人属于酒驾,然后让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2023年7月5日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204002700161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驾驶证吊销五年的行政处罚。原告对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对于酒精检测结果提出陈述和申辩,对处罚决定不认可。为此,申请人不服,现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将主要理由陈述如下:一、被申请人现场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执法人员人数、身份不合法;执法时未出具执法证件,执法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血液取样必须要有两名民警在场。本案中交警人员在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程序违法,现场民警在对申请人进行抽查、检测时,也未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测的民警是否具有执法权申请人不清楚,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就对申请人进行检测并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第一、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出示有效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出具任何证件,民警身着警服可以不出示证件,但一旦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出示证件。所以被申请人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的前提下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系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后教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也提及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但在本案中,明显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没有有效的履行其作为执法机关对办理行政案件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义务。公安部发布的《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规定需要几年的时间来恢复原准驾资格,更有甚者因为文化水平较低考不过去因此彻底失业。他们的降级,他们的失业就意味着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技能,有驾驶技术却不能开车,还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国家查处酒驾主要是考虑到酒驾的安全隐患,为了提前对可能造成隐患的人进行安全教育,用严肃的处罚达到让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的目的,并能以此为戒、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更遵纪守法,甚至积极向身边人普法。行政执法的手段和目的之间要符合比例,包括合法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性。可知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同一执法目的时,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避免采用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巨大损害的方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撤销。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鉴于本案对申请人影响重大,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61052号《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2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一般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7日00时17分许,饮酒(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6.0毫克每100毫升)后驾驶皖N463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苏DG98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常淳线(239省道)中和桥路口,与钱某婷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2023年6月27日,民警出具了第32048242023

00092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申请人负全部责任,钱某婷无责任。2023年7月5日,经分局与支队审批,民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1.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申请人违法地点属于被申请人辖区,故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于2023年7月5日履行了对申请人的处罚告知程序,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查获经过;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4.现场笔录;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检定证书;6.医护人员提取血样注意事项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酒后驾车亲属领人登记表;8.呈请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报告书;9.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三份;10.呼气酒精测试单复印件二份;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3.呈请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报告书;1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5.行政处罚决定书;16.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17.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8.许某龙询问笔录;19.钱梦婷询问笔录;20.血样检验报告、鉴定资质及送达回执两份;21.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相关材料;2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和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06月17日00时17分许,申请人驾驶皖N463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DG99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钱某婷驾驶的苏D1H57S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坛区239省道与201县道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儒林中队现场处警过程中,因申请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经测试,申请人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同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法扣留申请人的驾驶证和事故车辆,并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对自己饮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申请人带至常州市金坛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3年6月21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常公物鉴(血醇)字〔2023〕1940号检验报告,表明申请人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6.0毫克每100毫升,该报告于2023年6月24日直接送达申请人。2023年6月27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钱某婷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综合涉案证据作出第3204824202300092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案涉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钱某婷无责任。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制作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61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驾驶的号牌为皖N46379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为六安宏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8月23日,该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查获经过;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4.现场笔录;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检定证书;6.医护人员提取血样注意事项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酒后驾车亲属领人登记表;8.呈请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报告书;9.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三份;10.呼气酒精测试单复印件二份;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3.呈请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报告书;1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5.行政处罚决定书;16.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17.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8.许某龙询问笔录;19.钱梦婷询问笔录;20.血样检验报告、鉴定资质及送达回执两份;21.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相关材料;2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和相关材料;24.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常州市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表中明确: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每100毫升且小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属于饮酒后驾车。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六安宏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普通货运车辆皖N4637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DG99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钱某婷驾驶的苏D1H57S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坛区239省道与201县道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证明申请人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6.0毫克每100毫升,已达到饮酒后驾车范围。被申请人综合本案证据以及上述规定认定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并对其作出罚款五千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受案后,及时现场处警、采取强制措施、现场调查、对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进行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后,对申请人提取血样、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检验报告,证明申请人饮酒驾驶,被申请人将该报告直接送达申请人后,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签字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案涉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

(一)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主张警察在现场执法、检测时,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程序违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除了证件,制式服装等也是体现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且更为显著,着警用制式服装代表警察身份也是一种渗透到百姓日常生活、老幼皆知,最为常见的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本案中,根据执法视频显示,执法民警均着制式警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后教育。本机关认为,“喝酒不开车”近年已成为全社会共识之一,各地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以各种形式宣传这一理念,并作出了的巨大努力,百度搜索关键词“喝酒不开车”可以出现一亿条以上结果。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更是对自身及社会公共安全极不负责的表现,所幸申请人案涉行为没有在当时造成人员伤亡和更大的财产损失,否则将对申请人和涉案人员造成不可挽回的深远影响,申请人必须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引以为戒并杜绝再犯。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以罚代管未有效履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61052号《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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