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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金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维持案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8-03 公开日期:2023-08-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金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维持案
金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维持案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第三人:戈某某。

申请人金某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作出的天公(红)不罚决字〔2023〕105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依法追加戈某某为第三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天公(红)不罚决字〔2023〕105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7日上午,申请人在金泽家园3幢旁边垃圾分类的地方,3幢805室女子叫申请人去帮她垃圾塞到分类箱子里,申请人就去帮忙了,箱子太大了申请人用小刀把箱子划开,然后第三人在申请人后面打申请人的后脑勺,申请人质问第三人,第三人说申请人多管闲事,意思是申请人之前赶走过第三人的狗,当天第三人又在电梯里打申请人下身,当时电梯里还有一个女的(3幢1905室)看见第三人打申请人的。申请人当时被打后,后脑勺有两个包(病历、出院记录上没有做记录),也不能走路,被打后申请人在家躺了好几天,后来申请人让亲属送申请人去医院检查。当时没有报警,申请人是隔了一个多月才报警的,申请人报警后,警察找上述两个女的,她们跟警察说第三人没有打申请人。申请人认为伤情鉴定表述模棱两可,专家没有明确的定性和判断,申请人觉得申请人的伤情是被第三人打的,而且民警跟申请人说垃圾分类的地方有监控的,应该可以看到第三人打申请人的,另外电梯监控也是一个小区的,也能看到第三人打申请人,但民警跟申请人说电梯没有监控,申请人质疑民警没有去调取。第三人打申请人,公安调解时第三人拒不赔偿,医药费没有赔偿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天公(红)不罚决字〔2023〕105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常州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到所口头报警称2022年11月30日上午,在本市天宁区金泽家园3幢旁,在帮一老太婆划纸箱时,被第三人打了后脑勺一下,后第三人在3幢电梯内打了申请人下身一下,致申请人受伤。但第三人称其于2022年11月底的一天上午在本市天宁区金泽家园3幢楼下看到申请人,上前打招呼的时候用手轻轻拍了申请人的后脑勺,并未殴打申请人。民警查找该老太婆为杨某,经询问, 11月底的时候申请人在金泽家园3幢旁帮自己划纸箱,当时并未发现有被殴打的情况。经对金泽家园工作人员的询问,监控最长的保存时间为26天,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均已被覆盖。经走访,未查找到电梯内的旁证。后对申请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因申请人既往有高血压等病史,无依据认定其脑梗死系本次外伤所致,对申请人所受之伤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第三人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二、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开展调查,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1月11日接报警后,红梅派出所于当日受案调查,依法开展询问、鉴定、送达等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因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四、当事人主张。殴打他人,是指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认定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根据第三人的陈述,第三人只是上前打招呼的时候用手轻轻拍了申请人的后脑勺一下,打招呼的意思,在电梯里也没有打申请人。除原告控告外,并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到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是从行为来看,第三人并未承认殴打的情况,同在现场的老太杨某并未察觉到有打架的情况。经走访,也未查找到在电梯内看到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目击证人。二是从结果来看,相关的检查资料无法证明申请人被殴打后后脑处存在肿块的情况。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报警时拍摄的照片也未有明显的伤势。另根据申请人的就诊记录, 出院诊断:1脑梗死2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3前列腺增生4肾恶性肿瘤个人史5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6叶酸缺乏。根据询问医生,申请人早在案发之前就存在高血压、肾功能问题,并且从医生角度,后脑拍一下或者打一拳并不能造成脑梗死和前列腺增生等情况。三是从因果关系来看,经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因申请人既往有高血压等病史,无依据认定其脑梗死系本次外伤所致,对申请人所受之伤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因此,申请人的病情与申请人控告的殴打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律适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标准,尽可能排除合理怀疑。综合目前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常州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天公(红)受案字〔2023〕260号《受案登记表》;2、天公(红)不罚决字〔2023〕105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及送达回证;3、《常州市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4、工作记录二份;5、刻录光盘;6、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对杨某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对都某某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申请人的伤势照片;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申请人的病历资料;13、呈请鉴定报告书和鉴定工作情况记录表;14、《鉴定文书》及送达回证;15、人员信息表二份。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下属红梅派出所报警称:2022年11月30日11时许,其在本市天宁区金泽家园3幢旁,被第三人用拳头打了后脑勺一下,后第三人在3幢电梯内打了申请人下身一下,致申请人受伤。红梅派出所于当日进行受案调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表示:2022年11月30日上午11时左右,申请人在金泽家园3幢垃圾分类箱前,帮助住在金泽家园3幢805室的老太婆用小刀划纸箱放进垃圾回收箱时,被第三人从后面一拳打在申请人的后脑勺,后在3幢的电梯里,第三人又用手打了申请人的下身,当时电梯里面还有一个不认识的老太婆。红梅派出所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对申请人进行拍照,未见明显伤势。经查找,办案民警确认住在金泽家园3幢805的老太婆为杨某。同日,红梅派出所对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没有看到第三人殴打申请人。同日,红梅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在笔录中陈述:2022年11月底的一天,其在本市金泽家园3幢入口处和垃圾回收箱处,看到申请人和8楼的女人在一起弄纸箱,第三人想和申请人开个玩笑,拍了申请人后脑勺一下,当作打招呼的意思,后在电梯里面没有打申请人,第三人直接上楼的。2023年1月12日,红梅派出所对金泽家园负责监控管理的保安都某某进行询问并并制作询问笔录。都某某在询问笔录中表示:金泽家园的监控最少保存25天,最多保存26天,2022年11月的监控已经没有了,被覆盖掉了。同日,办案民警至金泽家园3幢走访,未发现有人于2022年11月看到申请人在金泽家园3幢电梯内被第三人殴打的情况。2023年1月13日,办案民警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对住院费用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1月16日,红梅派出所办案民警对申请人的住院医师徐某以视频录制的方式进行走访调查。2023年1月18日,红梅派出所呈请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鉴定。2023年5月9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常公物鉴(法检)字〔2023〕81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对金某某所受之伤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鉴定文书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申请人表示无异议。2023年5月26日,红梅派出所对金泽家园3幢的物业工作人员王某某进行询问并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天公(红)不罚决字〔2023〕105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将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另查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金泽家园3幢1905室的女住户看见第三人在电梯里殴打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10点左右,本机关对居住在本市天宁区金泽家园3幢1905室的钱某某进行电话调查。在电话中,钱某某明确表示未看到第三人在本市天宁区金泽家园3幢电梯内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天公(红)受案字〔2023〕260号《受案登记表》;2、天公(红)不罚决字〔2023〕105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及送达回证;3、《常州市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4、工作记录二份;5、刻录光盘;6、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对杨某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对都某某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申请人的伤势照片;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申请人的病历资料;13、呈请鉴定报告书和鉴定工作情况记录表;14、《鉴定文书》及送达回证;15、人员信息表二份;16、工作记录;17、电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款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在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冲突涉及治安管理,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控告第三人对其实施殴打,根据在案证据,相关证人均称未目击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第三人也不承认自己殴打了申请人。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因保存期限问题,被申请人无法调取。鉴定结论显示:无依据认定其脑梗死系本次外伤所致。综合全案证据,申请人的主张仅有其本人陈述,无其它在案证据印证,仅凭申请人指控无法认定第三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此,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对案涉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呈请伤势鉴定,并将鉴定文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在办案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天公(红)不罚决字〔2023〕105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作出的天公(红)不罚决字〔2023〕105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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