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18-000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救〔2018〕1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8-10-11 公开日期:2018-10-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切实提升困难残疾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17〕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对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提升困难残疾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17〕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对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依靠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且按规定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

(二)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含多重残疾)的;

(三)年满18周岁(含)以上的;

(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

(六)重度残疾人本人无收入。

二、保障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5%发放保障金;

(二)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视同单人低保户,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内相关特定对象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但其个人可享受其他政策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内重度残疾人的相关福利及优惠措施。

(三)对既符合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又符合无固定收入重残生活补贴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以任选其中之一予以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

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委)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与公示。按照“逢进必核”的原则,街道(镇)民政部门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行业评估、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公示后,由街道(镇)上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辖市、区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保障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安排,并按现行财政分担方式和比例负担。

五、保障金发放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保障金与重残生活补贴于每月10日前一并发放,并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六、定期复核

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其家庭纳入动态管理,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